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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社草根试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4:30 《财经》杂志
张宇哲 历志钢/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制度——包括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推动其演化为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 随着近来农村金融市场开放风生水起,原来全国各地形形色色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正在逐渐正规化,并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新生力量。 今年3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其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11月的闫家村百信农民合作社。 4月2日,四川广元市苍溪县文林场的村民也在当地银监分局的辅导下,召开了“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备成立大会。 在今年1月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指引下,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在紧锣密鼓地铺开。 自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被国务院“3号文”严令统一取缔后,这是金融监管当局首次对民间草根金融机构的一次推动。其政策依据是,去年中央“1号文件”“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以及12月20日银监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对于这一努力,外界毁誉参半。支持者称其为正视农村金融现实的有益尝试,且希望在持续金融监管的条件下不再重蹈农基会的覆辙;反对者则认为,这些机构缺乏必要的设计和准备,试点仓促,甚至很难摆脱官办金融的特点,“未来必败无疑”。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至少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在真正向农户靠拢。广东金融学院教授陆磊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设计制度——包括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改 革,以推动其演化为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 百信互助社原生态 2003年11月,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姜志国等五户养羊农户,采取“有钱帮助没钱,内部开展互助,调节资金余缺”的形式,发起成立了榆树台百信农民合作社。2004年7月10日,这一机构升级为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资金互助社的基本模式是:以农户入股方式发起成立合作社组织,实行成员大会制度,推选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与管理,推选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理事会与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合作社鼓励社员短期借款,社员十日内借款免息只收手续费,一年内的借款费用略低于当地信用社贷款利息,超过一年的贷款利息要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息。 据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现任监事长张红军介绍,至2006年末,农民资金互助小组共吸引了43户农民参加,共发放66笔贷款,累计金额21万左右;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一年;单笔金额最少1000元,最多5000元,资金均按时归还。 2005年,百信资金互助社日渐名闻全国。从河南兰考、山东鱼台、安徽南塘村,到山西栗家村、重庆綦江丰岩村,各地都有“百信模板”的复制。 今年3月,经银监会批准,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终于有了合法金融机构的身份。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为10.18万元,32位发起人募股金额从100元到1.01万元不等,其中村干部四人。 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互助社制定了《信贷管理办法》。据百信互助社模式的早期设计者、当地监管官员姜柏林介绍,“新的章程和贷款管理办法和以前互助社自己制定的制度变化不太大,还比以前适度放宽了。”如以前社员最高贷款不能超过股金的6倍,现在最高可以达到10倍;以前资金来源只有社员入股的股金,不能吸收存款,现在资金来源除了股金,还可以吸收本社社员存款及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在新成立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规划中,对未来的运作模式多有憧憬。比如,与邮政储蓄银行或者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把资金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其放贷给农民,通过这种方式扩大金融供给,从而吸引更多的本村农户加入资金互助社,促进有效需求增加,股金规模、资金规模扩大。” 姜柏林说,“如果每个村或者几个村有这样一个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村村联合,就能产生对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压力,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服务效率和机制转变。” 益民互助社:直面风控 百信资金互助社跻身金融正规军后不久,4月 2日,四川广元市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召开了筹备发起人成立大会。 “有的资金互助社只有几十户就成立了,但这很难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提供的金融服务很有限;我们要把资金互助社建立成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广元市银监分局合作处处长郑强表示,银监分局要求入社社员必须在1200户以上,这个数字相当于周边十个村子总住户(2348户)的一半。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402户村民有意加入益民资金互助社。按照监管要求,这些村民将最低入股100股(每股1元),最高入股3万元,目前已经募集资金超过30万元。 “(资金互助社)开业容易,关键在于风险如何控制。” 四川银监局副局长陈跃军认为,作为没有银行入股参与、由村民互助管理的金融机构,如何管理防范风险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课题。 为了防范风险,广元银监分局采取了多重措施。 首先,监管部门计划找一家托管银行,将超过资本金的库存现金或者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托管行,这样可以对互助社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也可以在业务上对资金互助社进行指导;其次,要求资金互助社必须只服务社员。 “我们准备将所有的业务捆绑社员证,没有社员证就不能做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还是股金分红。”郑强介绍说,“锁定服务对象,只为社员服务,贷款就很难发生损失,在很多层面上也可以减少监管。”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监分局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指导:在每个村子设立联络员,并参照农信社的授信评级办法,指导益民资金互助社起草《农户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在业务模式上,专门针对生活、教育、消费贷款,设立比较简单、容易操作的信贷方式,即一个贷款品种、一种贷款利率、一种还款方式,只为股东服务;所有的贷款利率都是固定的,期限为一年,按月归还本息。最后,还要提高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透明度,要将一切业务公示。为了经营稳健顺畅,要求农信社以及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进入监事会或做业务顾问,拟聘任的工作人员也将由监管部门进行培训。 “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全部落实,互助社的经营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郑强称。 挑战监管智慧 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于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过程来看,他们基本是在监管当局的辅导下从无到有成立起来的,这固然十分必要,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银监会已于今年1月22日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对这一崭新金融形态的规范发展定规。不过,这一规定与农村农民的实际现状并非完全符节若合。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陈剑波看来,银监会是比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思想在要求资金互助社。比如五级分类、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要求等,基本等同于工行、中行这样的大银行。然而,在《商业银行法》体系下的信贷管理方法、信用评价体系、财产抵押制度等,却不适用于农村金融。 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一要求比照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包括配套防盗门、防盗窗、报警器、点钞机、保险柜、电脑和打印机等,加上营业场所的装修及房屋租金等。 据此,百信资金互助社共花费了近8万元,这对于平均年收入仅以千元计的当地农民来说,堪称“巨资”。此外,该互助社还聘请了一名月工资800元的会计。 “我们算过账,照目前状况,除去投入营业场所等基础设施费用,每年变动成本应在10万元之内;每年需放贷80万到100万元,这些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等才能持平。”张红军不无尴尬地告诉记者。 此前,互助社只是以互助为目的,并无盈利目的,前三年互助社累计放款只21万元左右,共盈利仅约5000元。“我们计划申请支农再贷款,希望对于资金互助社这一新生事物能够给予政策支持。”张红军说。 “合作社是内部互助性质,仅吸收本社社员存款,正式营业场所没有必要。在菲律宾,市政府门口有个简单的水泥棚子,每天早上一个政府官员就在这里发放小额贷款,连个办公桌都没有。钱都花在营业场所等设施上,只会加大管理成本。”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如是评价。 “当然,根本问题还是合作社的治理机制问题——如果它是社员所有的,那么他们有没有决策权利?理事会、监事会是怎么产生的?会员有没有能力换选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将来盈利了或亏损了,风险怎么承担?”王君反问。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亦不遥远。自从银监会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之后,民间投资热情反响强烈,目前村镇银行的自然人股东,最终大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银监局部门推荐产生。专家担心,如果互助社仍然是自上而下的官办体制,就会造成社员权利被各种外部权力或善意或恶意地持续侵犯。 另一方面,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推开后,基层监管力量已然捉襟见肘。目前按照属地原则,地方银监分局大多授权基层监管办事处全面负责对其监管工作。比如,吉林银监局就要求四平银监分局对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盯住式”监管,但各县级监管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到五个人,原来的监管任务(包括对农信社和邮储银行的监管)已经十分繁重。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实施,这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模式如何真正激发农村的民间智慧,结合必要和适当的监管与辅导,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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