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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06:38 金时网·金融时报

  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 韩雪萌 报道 记者今天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为全面落实“严监管”政策,有效防范村镇银行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村镇银行牢固树立服务县域、服务“三农”的宗旨,禁止村镇银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监管意见》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认真做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确保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建立资本约束、评估、补充和纠正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根据村镇银行今后可能面临风险的严重程度,银监会把村镇银行的风险初步分为日常风险、支付性风险和高风险机构(清偿性风险)等三种类型。对日常风险,要求按照资本充足和不良贷款状况进行分类,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并积极引导进行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重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要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建立银监会、

人民银行和控股银行的联合处置机制。对高风险机构,按照“严监管”要求进行处置,并依法撤销符合市场退出条件的村镇银行。并明确指出,村镇银行要着重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村镇银行应汲取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经验教训,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要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充分发挥持股银行在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处置上的协防作用。要严格执行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严防账外经营等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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