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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3:21 《财经》杂志网络版

  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两罪成立,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

  郑莜萸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虽因同案被查,但并未在此案中同时受审,起诉书表述为“另案处理”。郑筱萸可以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十天

  【网络版专稿/《财经》记者 罗昌平】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宣判。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两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月16日,郑筱萸案一审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开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公诉中指控,郑筱萸的受贿行为共有八项,包括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达649万元,其中人民币近5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万元。

  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检方对郑筱萸的另一指控,是郑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涉嫌三项玩忽职守,包括在核发药品批准名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药品进口许可等方面降低审核标准,造成药品管理混乱、提高了百姓的用药风险、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是过失行为——编者注)。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即犯罪存在主观故意——编者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经》记者获知,郑筱萸案一审期间,郑本人对检方的受贿指控没有异议。而其辩护律师就郑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尤其是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玩忽职守作了辩护。但最终,北京一中院对两罪均予以认定,并于5月29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对郑筱萸犯受贿、玩忽职守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莜萸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虽因同案被查,但并未在此案中同时受审,起诉书表述为“另案处理”。

  据《财经》记者了解,郑筱萸是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因为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此前三名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分别是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

  根据《刑法》规定,郑筱萸可以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十天。

  据悉,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目前其家属已经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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