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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教育费用未报税罚补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7:36 信息时报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医院没有资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教育劳务不能免税。新华社发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张莉菁 张莹 王媛媛)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对某大学附属医疗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附属医院为外单位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教育收取的进修费、学杂费、住宿费等,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被依法补缴营业税12.3万元,并处以相关税费0.5倍的罚款6.58万元。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附属医院主要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在2003~2005年期间,该附属医院受托向外单位医护人员提供教育劳务,收取进修费、学杂费、住宿费等共计410万元。

  据介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由于该附属医院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并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所以并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征管法》和《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穗府[1990]88号)的相关规定,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对该附属医院上述行为作出补征营业税12.3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6.58万元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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