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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内在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14:24 《财经》杂志网络版

  《财经》记者 叶逗逗/文《财经》网络版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接受《财经》记者专访,谈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措施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研究起草两个新的司法解释:一是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二是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接受《财经》记者专访,谈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措施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研究起草两个新的司法解释:一是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二是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叶逗逗】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贸易竞争的一种手段。一个最新的例证是,今年4月初,美国商务部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了针对中国的两项贸易诉讼,分别指责中国打击盗版不力和限制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这是美国政府今年以来第三次在贸易领域向中国施压,也是第一次向WTO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提出申诉。

  此种情势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国际上愈被关注。其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亦屡屡被特别提及。保护范围是否合理?司法的程序是否公正?这些问题一直备受追问。

  日前,《财经》记者就以上热点问题,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蒋志培1979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他从基层法院做起,1990年经遴选担任最高法院法官;1995年2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最高法院组建知识产权庭,他担任副庭长;2000年8月,升任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并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内在需要

  今年4月初,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追究盗版行为的刑事责任的门槛。该解释规定: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就构成《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它严重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原规定的数量标准为1000张。

  尽管如此,仅一个星期之后,美国商务部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WTO提起两起针对中国的指控。其中一项即指中国“打击盗版不力”。美方指出,中国法律体系对保护知识产权设立的门槛过高,大量的盗版碟的制作者和批发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美方甚至提出,为何盗版499张就能免于刑事处罚?

  蒋志培就此指出,不能片面地说中国法律标准不够严厉。该司法解释中除了规定光盘张数,还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等其他标准。对500张光盘以下的情况,还特别强调,如果构成对社会的危害,具有“其他严重危害情节”的,也不能逃脱刑事制裁。至于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因此这条法律可操作性很强。

  蒋志培也指出,有了严格的法律,关键还要看执行上的配合。知识产权在司法保护上要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就要整合执法队伍的力量,集中进行侦破,不能分散执法力量。他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侵权盗版假冒的刑事犯罪的侦查和查处工作,让犯罪者一露头就受到打击,把那些涉嫌犯罪的侵权盗版者及时送上法庭,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美国的指责,蒋志培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真诚的。这不仅仅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外在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中国今后要走创新的道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引进国外的技术和投资,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体系。“(他们)不要怀疑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态度。”

  以司法解释细化司法操作

  蒋志培告诉《财经》记者,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明显增加的趋势。同时,案件的案由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以往法院受理的案件以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案件居多,其中专利案件最多;现在的案由则多元化——诉前临时措施、驰名商标的认定、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等都,可作为案由提起诉讼。

  面对这些新的案由范围,如何建立统一的审判体系,以及补充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带来的审判依据不足,则成为最法高院面临的审判指导工作新难点。

  从2001以来,最高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20多件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保护、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内容。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三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分别就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以及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蒋志培透露,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研究起草两个新的司法解释:一是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二是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他告诉记者,应该承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压力和推动下进行的,这也符合融入全球经济化大潮的趋势;但我们对自己特殊的国情和走创新发展道路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研究得还不是很透彻。因此,中国亟待建立自己的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这个工作问题上,要严肃执法、完善和统一审判标准,克服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同案不同判”,避免适用法律冲突。这是现在首当其冲的工作任务。

  法院司法能力面临挑战

  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其中包括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起诉新东方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案、上海“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国路易·威登等五家世界著名品牌公司诉北京秀水服装市场商户及秀水街公司案、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就“万艾可”专利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等等。

  这些案件备受国际舆论关注,对中国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挑战。

  蒋志培告诉《财经》记者,目前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5%到6%。不久前,最高法院发布的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七件。这些涉外案件成为海外看待中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风向标。五大世界名牌起诉秀水街市场胜诉后,海外媒体纷纷认为,这体现了中国加入WTO最重要的承诺。英国《金融时报》曾以“中国知识产权判决带来希望”为题报道此事。

  蒋志培指出,在过去几年,国外的当事人遇到知识产权纠纷,首先都是寻求行政机关来处理这类纠纷。现在,随着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判决,也逐渐使他们建立起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和理解。中国的法官处理好这类案件,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

  不过,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中,除了对专业性要求高,法官还往往受到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国内有的情绪化片面要求保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另一方面,起诉者也往往以国外的标准和习惯要求保护他们在华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掌握不好分寸,就会对法治造成破坏。

  蒋志培强调:“中国司法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惟一的标准。”-

  (全文详见即将于5月28日出版的2007年第11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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