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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挪300万公款炒股 私吞赢利被判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9:3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阳) 国企老总张某挪用300万元公款炒股,并将60万元赢利私吞。近日,市一中院认定这60万元赢利属于公款,张某构成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处张某15年6个月徒刑。

  张某是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1998年至2001年间,张某指使出纳将单位300万元公款挪用炒股。最终,这笔公款在股市中获利87万余元。张某将其中近60万元赢利偷偷转入自己账户。

  去年3月3日,群众举报张某涉嫌一笔挪用20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宣武检察院反贪局将张某抓获。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张某还挪用公款炒股,侵占4.5万元职工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挪用300万元公款炒股,虽然事后将本金返还给单位,但60万元赢利仍属国有资产,张某偷偷将这笔钱藏下,已经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3项罪名判处张某15年6个月徒刑。

  律师说法

  挪用公款炒股所得也归公

  北京丰禾律所郭金辉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用国有资产经营,不管是谁操作,还是以什么方式操作,获得的收益均属国有资产。挪用单位公款炒股,达到一定时间或数量上的标准,就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炒股亏损,因为不能归还,需要从重处罚,此刻偷偷平账,则构成贪污罪。如果炒股赢利,其赢利部分需要追缴。若赢利部分在单位小金库入账后又被偷偷匿下,则就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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