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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6:5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或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鉴证报告》有问题,或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部门应按核定办法扣除开发成本;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这样规定。

  北京市地税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和《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构建了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对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或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鉴证报告》有问题,或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部门应按核定办法扣除开发成本。地税部门将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造价表》又没有正当理由,地税部门也将按核定办法予以扣除。

  开发商未及时、如实进行清算申报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对于扣除标准,北京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通过相应系数修正,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将参照北京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由市地税局不定期进行调整。

  另外,北京市地税局还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

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据悉,一季度北京市对以前的房地产竣工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算,入库土地增值税3.5亿元,同比增收2.9亿元,增长5.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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