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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主要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将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

  大国企“独大”年金局面可望改观

  王春霞

  中小企业委托规模小,对管理机构缺乏吸引力,且一般不具备单独建立年金理事会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因高成本而对年金计划少有问津

  知情人士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周召集部分金融机构、来自于经合组织(OECD)成员的代表和香港强基金代表召开“闭门会议”,对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经验进行交流。会后,金融机构拿到了企盼已久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受托人发起设立的,能为多个委托人提供集中统一的基金管理和服务的年金计划。与一般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集合计划针对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

  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以来,年金市场的规模稳步扩大,但主要发起者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高成本而对年金计划少有问津。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年金基金规模小,对管理机构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单独建立年金理事会的条件。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全国只有约50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金计划,年金基金规模不到1亿元,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比例整体还不到1%。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设立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集合年金计划,对深化年金市场有重要意义。

  在集合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讨论稿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即受托人),可以发起设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这一条款解决了业内关于“前端集合”还是“后端集合”的争论,确定了集合计划的“前端集合”模式。

  所谓“前端集合”,是指将年金交付同一受托人,由受托人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后端集合”则指,不同受托人将各自管理的年金基金交给同一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在这两种模式中,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都由金融机构担任。

  “监管部门一直倾向于前端集合。”上述会议的参会人士说。

  在“前端集合”模式下,受托机构将全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讨论稿对受托人的权利赋予了充分的保障,受托人有权确定以及更换集合计划的其他各方。而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则包括:应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每个投资组合制定详细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每周向委托人通知年金基金财产份额值;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多项内容。一个完整的集合计划至少具有3名投资管理人、1名账户管理人和1名托管人。

  讨论稿同时指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采用份额化方式进行企业年金投资和账户管理。“具体而言,集合年金计划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每份产品享有相同的权利。”一位年金投资管理人解释,在这一点上,集合计划的基本理念与公开发行的基金类似。

  目前市场上已经零星出现针对中小企业的标准年金计划,如光大银行分别与太平养老、平安养老推出不同的集合计划,工行和太平养老也有类似产品。

  对于业内一直存在的管理费价格战问题,讨论稿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将实行统一的管理费标准,但所收取的各个单项费用都不得超过《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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