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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他不愿带着挪用公款罪进坟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0:29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李涛 北京报道

  一宗被告认为本应判无罪的案件,却在一审、二审及最后的终审时维持了6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此案在被告葛建华刑满释放后变得越发让人无法理解,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葛建华提起申诉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为此案立案;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1996年11月5日,被告人葛建华以重庆铁路分局内江车站装卸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四川内江国家粮食储备库签订了一份由粮库借款150万元给装卸公司、并由装卸公司用其所有的办公大楼等财产作抵押的借款协议。1997年5月16日,经粮库与葛建华协商同意后,粮库在借给装卸公司的150万元中先行扣除了248256元,用于偿还温雨杰为法人的凌霄宫中心欠粮库的钱。同日,该粮库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划给装卸公司1251744元(扣除248256元欠款后的余款)。葛建华于同日指令四川省内江威羚新技术有限公司账会人员张氏萍,将粮库扣走的248256元在该公司账上做了温雨杰“原借大冲粮库(即四川内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款转作借威羚公司款”。同年5月20日,装卸公司将收到的该笔借款1251744元划给了威羚公司。案发时凌霄宫中心的248256元借款未归还,审判前已如数归还。

  由此,葛建华于2000年6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00年11月做出(2000)重铁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葛建华有期徒刑6年。葛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做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葛仍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3年10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04年12月27日做出了最后的裁定,维持原判。

  6年的有期徒刑由于葛的表现良好而被减刑两年,2004年8月30日葛建华刑满释放。从那一刻起,他就一直为本案的申诉四处奔走,以至于最后找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但葛建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一年了,至今没有得到受理的通知。

  代理本案的黎元君律师对记者说:本案的问题在于,20多万元的借款并非是借给温雨杰个人的,因为温所在公司是企业法人,温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调取了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的其他材料,但对公司是企业法人,温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料未收集。“检察机关对温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只是收集了公民个人对温雨杰公司的定性和评价的证据。”黎元君称。

  据记者了解,律师在为葛建华做无罪辩护时,采用的突破点是温雨杰所借款项是向内江威羚新技术有限公司所借,而不是向葛建华所在的装卸公司所借,因此,葛建华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也没有注意温雨杰所在公司是企业法人,温雨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也没有去收集。而一审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温雨杰公司为私有公司的事实判决葛建华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再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黎律师对记者说:“葛建华经常给我打电话询问案件立案的情况,我也经常打电话说立案没有消息,同时我每次安慰他,你得有耐心。我在电话里听得出,他挂断电话前的失望和叹气声。他总是对我说:‘我确实是无罪的,我不愿带着挪用公款的帽子进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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