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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刚性”约束(07-5-23 )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1:40 审计署网站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执法、执纪、执规以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架构的社会政治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又对人,通过对资金流向和权力运用为载体检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活动能力,并透视其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和党的廉政纪律情况的一种监督行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提拔产生影响,因此说,经济责任审计自从开展始就成为媒体、民众、官员关注的焦点。民众朴实的情感与社会官场出现的腐败现象总是觉得经济责任审计不够刚性,期待通过审计能够揭示出更多更大的腐败贪官,官员干部的心态是最为复杂只要“事不关己”就期望审计刚性的张扬,或是审计失去刚性,媒体则从另一个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认为公正与对称的信息。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理性的执法主体人,在审计实践中如何在“刚性审计”中进行理性选择,值得深思和探索。

   一、坚持依法审计刚性不动摇

  所谓刚性,是指制度框架下的硬约束。依法审计彰显审计刚性,审计刚性反过来是对法律威严的最好维护。审计监督的威慑杠杆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审计的“适度刚性”,社会民众对审计的企盼过多于凸现审计刚性的充分性或“过渡刚性”,一般情况下审计质量的维护与审计刚性成正玄函数变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相关法规,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审计署制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和规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等。加大审计力度实质上是加大依法审计和审计实践中的依法执法力度,既审计刚性是审计力度的明显体现,是维护国家审计走向依法审计道路的必然坚持,也就是说,依法审计的刚性不能够动摇。无论是对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活动,还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是非的判定或处理上,都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把经济责任审计构建成在执法执纪上具有较高硬度(或称刚性)的监督制衡机制上,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在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督下发挥尊严。

  二、审计人员要刚性执法

  自从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开始,到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央五部委不断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使经济责任审计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省部级,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取得成熟经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统一性、强制性和法律性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审计,依法审计彰显了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审计刚性,审计也只有具备了应有的刚性才能够提高审计执法的尊严与力度,才能够保障审计质量,才能构惩戒不法分子,才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与支持,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那么针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格化审计,即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对人的审计,而这个人又是一个特殊的人、强势群体的人、拥有一定权力的人、能够决定和影响别人前途的人、能够分配或影响资金朝着利己方向流动的人,更是一个地区、部门或企业的领导。因其身份特殊有能力对审计施加影响会导致和影响或左右审计结果,也不排除在审计作业中审计原则被购买的行为,或者是审计寻租行为的发生,审计不作为或少作为对审计结果会产生巨大差异,会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此外,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在审计实务和审计评价中又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够脱离社会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审计有时要进行合理的必要选择,不仅要尊重历史、顾及现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要在法律、法规和党纪的框架内作出理性的合乎实际的选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进步,我们又称之为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实事求是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三、坚持执行制度刚性不折扣

  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是依法审计前提下的制度安排,不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协商确定审计项目计划上,还是在国家审计机关职能行使的制度规定上,都应保证其绝对的权威性和有效的执行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权威性、可信性一旦丧失,经济责任审计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废一善,则众善衰;赏一恶,则重恶归”,千里大堤毁于蚁穴,如果审计制度成为国家审计机关装点门面的光环,那么审计

执行力就会如同沙中堆塔,涣散而无为。制度的本质就是“框框”的硬约束,即刚性的,没有刚性的制度就不能称之为制度,有了制度不坚持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因为此时的制度会变成对“违制”者的保护或辩解。因此说,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职能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就应保持其必有的刚性,不得随意调整。适时实施必要的制约手段,全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刚性”和“权威性”,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前提。在审计实践中坚持审计制度刚性对根除官僚主义和不良官场习气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保证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却时刻在考验着广大审计人员。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不坚持、不执行,就不能发挥好制度的作用,反过来就是对制度刚性的侵蚀直至摧毁制度本身,会影响到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作为和在社会公众、政府中威信。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固定审计人员手中的权力运行轨迹,坚持审计过程中的制度刚性,不能以审计人员的个人好恶和主观意愿改变,要有效杜绝人为因素对审计结果的影响,解决审计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和滥用问题,特别是审计处理中的较大弹性问题已经成为审计权威的最大威胁。审计实践早已证明刚性制度比道德自律效用更好、成果更显著。

   四、审计人员要刚性维护制度

  说得一尺,不如行得一寸。震惊全国的“盐山事件”只是从一个侧面说明审计“八不准”纪律未能够刚性执行一个典型,也为审计人员敲响了警示的钟声。但是,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所存在的巨大诱惑,如物质诱惑和精神诱惑,审计人员在审计公权与个人私权利益的选择过程中,会发生现实的“利益冲突”,加之于长期以来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经验技能、持续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等,并不是每一个审计人员在审计作业中总是能够揭示出对称的问题信息,即总能够发现问题或愿意发现问题并形成审计证据,或者说有的审计人员总是能够找到一旦发生对其进行“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时的种种合理理由,以及放弃审计原则或不刚性维护制度的权威并未能够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时,人性天生的自利性就会弱化了审计监督制度的刚性。“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还会带来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在信息不对称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会使有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作出弹性处理。然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运行是严肃的,制度设计的理想性和制度运行的现实性总是存在着差距,要求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杜绝执行中随意性,这又是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对守规者赏,对违规者罚,不能赏善而不罚恶,也不能罚恶而不赏善,更不能该赏者反而罚、该罚者反而赏。国家审计机关要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对审计人员进行管理。要形成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规范。而制度又往往标志着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刚性的制度比弹性的自律更科学,更有效,审计人员要刚性维护审计制度才方显审计制度的权威和威慑。

  但是,在审计实践中我们总能够遇到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造成了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与现行经济生活水平不相适应。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审计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沟通磨擦”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之间更是不可避免,只要我们拥有足够的审计证据就可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审计独立性的本质决定着审计的真正结果。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刚性约束”以审计证据为基本前提,以审计刚性执法和刚性制度坚持为保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诸多领域存在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禁而不止的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似乎成了唯一选择。因此说,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和滥用,就应该充分显示审计“刚性约束”的威力。(作者:河南省审计厅闫北方)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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