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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新规:ATM日取款2万 水电费可跨行缴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14:04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支付水、电、煤气、电话费,归还住房、汽车贷款,购买基金、证券、保险产品……越来越多的支付需要令人们对银行的依赖越来越大,相对落后的银行支付体系却给市民带来了很多不便利,银行网点和柜台排队现象成了“老大难”。昨天,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务的多项“不便利”将被一系列新规终结。 便利一 一个账户能缴水电费等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通知》所带来的最大便利莫过于今后在任何一个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缴纳水、电费以及保险发放等各种事宜了。 据了解,目前,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通知》规定,银行今后将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也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将全面开通跨行转账功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款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今后将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订协议即可办理,无需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签订协议;定期贷记、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改变原来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由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并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便利二 ATM日取款上提至2万元 每张银行卡在ATM机上日取款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原有的这一规定让很多可以在ATM机上办理业务的人不得不在柜台排队,加剧了银行网点排队的压力,在各方呼声下,央行决定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 而考虑到贷记卡(信用卡)和准贷记卡(需要事先存一定金额才能确定一定提款额度)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不同于借记卡兼具电子存折的作用,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做调整,仍维持贷记卡2000元、准贷记卡5000元不变。 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根据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便利三 储蓄账户可办理结算 很多储户有过这样的繁琐的经历:已经有了银行储蓄账户,但在办理汇款、票据、银行卡等业务时,还需要再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将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为了消除此项不便,《通知》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就是说,储蓄账户以后就可以直接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了。 便利四 信用卡可跨行还款 《通知》规定,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行对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便利五 个人支票减少“现金搬家” 买车、买房、购买基金……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的现象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安全隐患。 其实,这类的支付很容易完成,只要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就能完成。而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给银行存入即可完成。《通知》对此也进行了规定,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有需求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对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的,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 便利六 单位向个人大额支付免证明 之前,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需要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央行表示,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了不便。《通知》对此规定,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据《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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