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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百集团改制涉罪案调查 国企改制的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 09:45 法制日报

  

四川内百集团改制涉罪案调查国企改制的罪与非罪

  四川省内江恒大百货有限公司在市区的一家商铺 焦红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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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制法律界限再引关注

  □本报记者 焦红艳 陈虹伟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内江的国有企业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种方式:即剥离有效资产。当时有种提法叫‘金蝉脱壳’。这样的模式不仅限于内江,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曾负责清算工作的贸易局副局长唐水仙认为。

  □国家法官学院的张泗汉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关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两个明显的关注点:一是在无共谋事实的情况下,以评估单位的过错来认定改制企业负责人有罪是否恰当;二是在当初的评估报告经过了政府部门确认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鉴定评估结果高于当初的转让价来认定被告人有低价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是否恰当。

  “这就是我的丈夫杨方全,照片中的黑发现在已经全白了。60岁的年纪锒铛入狱,以后可能连

养老金都没有。”王瑜随身携带着一张拍于2005年的全家福照片,说着说着,眼圈红了。

  杨方全,原四川省内江百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内百集团)总经理。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判处杨方全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被判刑的还有公司副总和财务科长。

  昔日国企改制功臣今日三名高管获刑

  内百集团一度曾是四川省的明星企业,是内江最大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职工近2000人。

  进入90年代,由于企业体制的弊端,企业业绩年年下滑,欠债一度达1.4亿元。后来百货大楼被抵债给银行,导致1998年11月28日发生千余名职工上访事件。

  1999年,杨方全被选为内百集团新任总经理。市政府要求他积极进行内百的改制工作。据内百集团原来的一位领导层人士介绍,由于涉及很多复杂难解决的问题,改制的进程被一拖再拖。

  2000年8月,内百集团因承担担保责任被四川广安中院查封了位于内江市中区的四方块中心地带的步行商场主楼,企业全部资产面临被抵债的风险,这成为内百集团加速改制的催化剂,市政府要求内百集团马上进行改制。

  “当时市政府给我们的任务非常急,要求2001年底之前必须要完成全部改制工作。”一位当时主管内百改制的部门领导对记者说,“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当时说的最多的两个字是‘探索’”。

  因改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2000年11月,内百集团经内江市国资局同意后,委托四川君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义公司)对内百集团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进行评估。

  2000年12月8日,内百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为转移资产,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杨方全等7名干部为挂名股东,于2000年12月21日申请成立了四川省内江恒大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恒大公司)。老恒大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进行其他的经营活动,主要就是为了转移保全内百集团的有效资产。

  2001年1月初,君义公司对内百集团78处房地产的初评结果出来后,内百集团经研究认为其中三处房屋评估过高并通过财务科长王建忠向君义公司介绍情况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君义公司认为属实,在初评结果基础上将上述房产经济性贬值317万。

  2001年1月、8月,君义公司对内百集团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出来后,得到了内江市国资局审核确认。2001年2月、11月,内百集团以2054.72万元的总价将76处房地产转让给了老恒大公司,该价格比内江市国资局批复确认价1853.74万元高出200.98万元。

  但是,另3处房地产由于历史原因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无法收回,内百集团转让给老恒大公司时,比国资局批复价低了82.53万元。

  2001年12月,内百集团经请示市里分管领导后,决定将已受让内百集团资产的老恒大公司作为内百集团改制后的续存企业,职工可自愿入股。按照《内百集团整体改制实施办法》,内百集团先后共分流安置了1851名职工,其中138人选择了入股新恒大公司当股东。

  2002年3月26日,老恒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杨方全、李大洲(原内百集团副总经理)均入股10万元,各占公司股权的1.84%。公司开始进行正常经营。人们称之后的恒大公司为新恒大公司。

  有效资产转移之后,内百集团于2002年6月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10月破产程序终结。

  至此,内百集团的改制工作完全结束。由于内百资产变现率高达97.5%,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内百的改制经验得到多方面的肯定,杨方全本人也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

  但是,从2004年底开始,陆续有部分原内百集团的分流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内百集团的改制影响了职工权益。

  2006年元月,内江司法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对杨方全采取刑事措施,介入此案调查。

  此案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对2001年评估结果存在争议,侦查机关另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和评估咨询机构以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对相关房地产2001年的价值重新进行了鉴定评估,结果是内百集团2001年转让给恒大公司的76处房地产的价格比2006年重新的鉴定评估的结果低了1333.79万元,加上其他3处房地产低于国资局批复价的82.53万元,共计1416.32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2007年3月27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方全、李大洲、王建忠在出售内百集团资产过程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416.32万元特别重大损失,三被告人均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方全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大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建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01年2月,内百集团将房地产转让给恒大公司后,内百集团人员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其中3处房产超出评估、出售面积。杨方全、李大洲指使他人申请补办房产证,将价值214.23万元的房产隐匿并纳入其入股的恒大公司,非法占有了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以二人各自在恒大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分别为3.94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方全有期徒刑四年,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李大洲有期徒刑三年,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对立与冲突

  2004年10月底,恒大公司卖了一处房产,价值几百万元。

  这件事情成了后来一系列事件的导火索。

  一些下岗被买断工龄的原内百职工开始重新查证当年改制的一些数据、证据以及现在恒大公司的房产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当年改制非常仓促,作为普通工人的我们,几乎都还没有明白什么是改制就被要求在一二十天之内作生死抉择:是买断工龄还是入股新的恒大公司。”在内百职工宿舍大院,一位50岁左右的妇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当时的公司领导层跟我们讲入股不一定能有岗位,如果之后有没有分红要看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马上上保险,公司一无场地二无资金”。

  “入股要拿三万五,可是我们工作了几十年的老职工当时拿到的买断工龄钱也就只有按当时的最低标准发放的一两万。涉及到这么多的钱,又不知道将来会怎么样,所以我们中的大部分选择了拿钱离开。”

  内百职工大院的职工跟记者谈到当年的一些情况。他们认为当年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很清楚的交代公司的资产情况。“在很长的时间里我们并不知晓新恒大公司已经成立,直到2004年卖房事件出来以后,我们才知道新恒大的一些情况,我们也不知道资产转移的事情,我们很多人认为房子还是属于原内百公司的,不认为是新恒大的。”

  而新恒大的股东们认为,之所以有今天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地块升值之后,一些原来没有选择入股的人对当年的选择后悔,对价值猛涨的地块眼红。

  一位当年选择入股的老员工,也是内江市的一位人大代表,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公司当年的情况的确是什么都没有定数,最值钱的四方块地区政府说要拆迁。当年拆迁还不是按市场价,而是政府可以以任何价格征用。如果当年四方块的土地被征用,也就没有今天新恒大的样子。那些拿钱走人的人或许会庆幸自己当时的选择。我因为年纪比较大,考虑到如果买断工龄之后拿到一点钱也无法解决养老的问题,到社会上很难找到工作,所以冒险选择了入股。

  当记者致电当时主管原内百改制的副市长王宾并要求采访时,王宾拒绝了采访要求。

  曾主管这件事的内江国资局的刘峰局长,回答记者:“我不清楚这件事。”

  二审辩护律师:杨方全无罪

  这起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国企改制过程一些法律界限认定问题的关注。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提出了很多需要从法律上重新说明的问题。

  二审辩护律师提到:“在当时存在合法有效评估结果的情况下,以事后重新评估的结果,认定被告人存在低价出售的客观行为,这是极其荒谬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宗资料的过程中发现,2001年1月2日内百集团向内江市国资局提出《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请示》,内江市国资局2001年1月10日以内国资评(2001)1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同意评估(见卷5P83页);评估结果出来后,内百集团以内百集财(2001)12号、34号《关于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请示》分别请国资局对君义2号、84号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内江市国资局以内国资评确字(2001)1号、14号《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对君义公司的两份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从这个过程看出,君义公司的评估程序合法,实体有效,且经过了国资局确认,具备作为出售依据的法定要件。”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对君义公司的02号报告评估价值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事实是明知的”,进而认定被告人按照评估价出售是低价出售。

  “被告人是否明知内百集团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个问题对被告人定罪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因为内百集团资产的出售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被告人辩护律师说,“关键的问题是,当时的评估结果经过了政府部门的确认。即使评估报告出了问题,也只能追究评估者的责任,除非使用者与评估者共谋低评了资产价值,而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非如此。至于君义评估公司对内百集团3处房地产经济性贬值下调317万一事,从2006年的重新鉴定和评估结果看,2001年的经济性贬值下调是客观的,是君义评估公司评估程序中的正常行为。因此,经济性贬值下调不能作为认定内百集团与评估公司有共谋的依据”。

  国家法官学院的张泗汉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关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两个明显的关注点:一是在无共谋事实的情况下,以评估单位的过错来认定改制企业负责人有罪是否恰当;二是在当初的评估报告经过了政府部门确认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鉴定评估结果高于当初的转让价来认定被告人有低价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是否恰当。

  国企改制的罪与非罪

  “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完善和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当年负责主管改制的贸易局副局长唐水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当年成立‘秘密’的老恒大公司,是因为当时公司的债权人太多,如果被他们知道转移有效资产到新公司,资产很有可能转移不成功或者转移资产以后用来安置员工的钱也得先还给债权人。”

  唐水仙回忆说:“当时的内江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只有四五个亿,根本没办法一次性拿出这么钱来。”

  “2003年以后市委市政府才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进行拍卖。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我们内江的国有企业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种方式:即剥离有效资产。当时有种提法叫‘金蝉脱壳’。”

  “这样的模式不仅限于内江,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唐水仙说。

  “内百是不是低价转让我无法证实,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结论。但是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当时的内江肉联厂也是国企,上亿的资产当时改制是以一块钱的价格转让给双汇的。”

  由于一审判决杨方全贱卖国有资产的一千多万元要收归政府所有,一位下岗职工对记者说:“根据我们的调查,恒大公司在转移资产的过程中实际并没有付清用于安置内百职工的2000多万元,地产的所属还应该是内百集团,我们一定会继续争取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深度参与内百改制的相关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说:“改制是多方利益集团利益的再分配问题,是非功过需要时间才能说得清楚。”

  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一些深层问题,一些法律界限,还会不断凸显出来。有关专家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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