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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9:12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专电】 (记者 江国成) 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这些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才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同时,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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