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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津门破产腐败窝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8:58 《财经》杂志

  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等的腐败链条,揭示出破产案件审理的种种弊端

  □ 本刊记者 王和岩/文

  4月初,清明刚过,一则秘闻在天津市司法界悄悄流传: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反贪人员来到天津,相继带走了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以及审判员田长友、秦立军。

  《财经》记者采访证实了此事,并获知这三名法官涉嫌在一起破产案中受贿,目前已被辽宁检方批捕。除此三人,辽宁检方还先后拘捕了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天津一家拍卖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辽宁盘锦市商业银行的两名官员等。

  随着上述一干人等落网,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等的破产案腐败链条渐次清晰。

  案起“金摇篮”破产

  撂倒天津高院三名法官的,是一桩普通的企业破产案。

  1996年8月16日,天津宏海商贸总公司、天津红桥区利德商贸公司、天津开发区利德商贸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商公司)。当年11月,红桥区商业委员会与宏商公司签订协议,在红桥区大胡同街北马路23号地段,合作兴建金摇篮商厦。

  该项目实际上由红桥区政府拍板决定。但因资金不足,直至1998年才破土动工。其间,财政吃紧的红桥区政府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一度向全区干部集资。

  2000年底,高七层、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的金摇篮商厦竣工,经营百货及柜台租赁业务。但自投入使用直至2003年7月,金摇篮商厦经营一直低迷,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2003年8月1日,宏商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天津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宏商公司破产还债。

  2004年9月13日,天津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截至2003年7月31日,宏商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85亿元,负债总计2.36亿元,累计亏损5624.95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27.71%。法院认为,宏商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裁定宏商公司破产还债。

  法院裁定宏商公司破产后,其拥有的金摇篮商厦被指令拍卖。2006年8月9日,受天津高院委托,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称嘉利拍卖行)发布金摇篮商厦拍卖公告。经历了两次流拍后,当年12月8日,金摇篮商厦最终以1亿多元的价格,被五家天津本地企业联合受买。

  这一破产案的审判长,即为天津高院民二庭孙伟民。据《财经》记者了解,天津高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孙伟民所在的民二庭,主要负责审理企业破产纠纷案件,俗称“破产庭”。该庭共有八名法官,此次三名法官涉案被捕,民二庭几乎损失半壁江山。

  行长被抓引发连环案

  宏商公司的破产清算报告披露,该公司共有53户债权人,债权申报总额近2.50亿元。其中,有51户债权人属无财产担保或抵押,包括一家金融机构——盘锦市中银城市信用社(下称中银信用社),其主张债权为3309.55万元。

  没有任何担保,就贷出3309.55万元巨款给宏商公司,中银信用社的贷款行为显然不合常理。据《财经》记者了解,该信用社家底其实相当单薄:1988年8月15日中银信用社成立时,注册资本仅80万元,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存、贷款业务。

  1992年,盘锦市组建城市信用联社,中银信用社成为其中一员。1999年,盘锦市城市信用联社曾发生大面积挤兑,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挤兑风潮虽得以平息,但其形象严重受损,存款额下降了几亿元。

  2004年1月25日,银监会批准盘锦市信用联社筹建商业银行。经过改制,2005年3月28日,盘锦市信用联社正式更名为盘锦市商业银行,并对外挂牌营业。中银信用社遂升格为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支行。

  2006年四五月间,盘锦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王常富、中银支行行长蔡焕柱被盘锦警方带走。知情人士称,导致王常富、蔡焕柱案发的,正是中银信用社向宏商公司贷款。蔡焕柱是当年给宏商公司发放贷款的具体负责人,时任中银信用社主任;王常富则是当时的盘锦市信用联社副主任,对蔡的贷款发放行为签字放行。

  王、蔡二人何以在没有财产担保的情况,就将该笔巨款贷给千里之外的天津宏商公司,其间的秘密目前尚不清楚。盘锦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根据举报,盘锦警方对王、蔡二人立案侦查,最初分别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二人采取刑拘。后来案情发生变化,目前已将二人移交至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

  据知情者称,中银信用社的贷款对于兴建中的金摇篮商厦,简直就是雪中送炭。修建金摇篮商厦的钱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即红桥区政府干部的集资款、盘锦市中银信用社的贷款,以及天津二建一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宏商公司破产后,中银信用社3309.55万元的贷款由于并无财产担保,显然难以收回,面临巨额损失。此时恰逢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王、蔡二人的违规贷款行为将难以遮掩。

  知情人士透露,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责任,颇感压力的王、蔡二人无奈之下,遂通过清算机构行贿法官,以期在“金摇篮”破产案中及时收回贷款。但贷款尚未追回,王、蔡二人已因举报被抓,行贿事宜也随即曝光;由此亦引发天津的法官、律师等一系列人员相继“落马”。

  辽宁检方三下天津

  宏商公司破产案中,一个叫姜志君的人物颇为活跃,他就是中银信用社王、蔡二人行贿法官的中间人。

  2003年8月1日,破产立案伊始,天津高院即委托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下称新生清算所)全面接管宏商公司,负责资产清算工作;破产宣告后,新生清算所顺理成章地被天津高院指定为破产清算执行机构。在金摇篮商厦进入拍卖阶段后,天津高院又指定天津嘉利拍卖行为拍卖机构。

  然而,《财经》记者调查获知,新生清算所所长和嘉利拍卖行法人代表实为一人,即姜志君。不过,其对外公开的最主要身份,是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财经》记者,近几年,各地法院破产庭屡屡发生丑闻,根源在于法律对法院选择清算机构和拍卖行并无明确规定。无论指定清算机构,抑或选择拍卖行,“法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该律师透露,在清算时,有些法官甚至帮助破产企业隐匿部分财产,回头再和破产企业私分。

  知情人透露,盘锦商业银行王常富和蔡焕柱正是通过姜志君居中运作,向天津高院三名法官行贿,行贿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王常富、蔡焕柱被抓后,交待出通过姜志君行贿法官一事。

  于是,今年3月底,盘锦市检方人员初次抵津,先抓走姜志君、嘉利拍卖行的总经理张旭,并查抄了新生清算所和嘉利拍卖行的账册;一周之后,盘锦市检方人员带着搜查令和拘留证再赴天津,带走天津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去辽宁的火车上,孙伟民就交待出数百万元受贿款的去处。办案人员甫到盘锦放下孙伟民,立刻转身三下津门,抓捕了审判员田长友、秦立军。

  津门司法界亡羊补牢

  今年50多岁的孙伟民,早先曾在天津高院政治处工作,去年底刚被提拔为民二庭副庭长。

  秦立军跟孙伟民年纪相仿,到民二庭之前,曾就职于天津高院研究室。田长友40多岁,上世纪80年代中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财经》记者获知,孙伟民、田长友、秦立军目前均已被辽宁检方批捕。被批捕的还有姜志君、张旭,罪名为涉嫌单位行贿。

  其实,这起破产案件中的隐含的种种腐败行为,在天津乃至全国并不鲜见。天津高院对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察觉。去年12月,天津高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依法加强对清算组清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加强对清算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杜绝破产费用的支出和变现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   

  三名高院法官涉案被抓后,津门司法系统目前气氛颇为微妙。天津法院系统一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自4月中旬开始,他所在的法院开展清理整顿,领导要求“收了现金、礼券的,能退的赶紧退,退不了的赶紧上缴,说明情况,争取个好态度”。4月下旬,天津法院系统各单位分别开会,传达了天津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廉政教育的文件精神,一切意在“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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