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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07-5-1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7:19 审计署网站

  近几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先后成功上市,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上市都充满了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更加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

  (一)建立了统一的法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实行了统一的法人制度。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对全行经营的安全性、效益性负责,各分行的事权范围和经营权限由总行法人授权界定,分行只能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建立了贷款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法人授权,明确了各级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建立了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以及贷款发放通过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系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贷决策水平、规范了审查审批程序、提高了信贷审查审批效率、明确了信贷审查审批责任。

  (三)建立了统一的计划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为了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约束与系统调控职能、提高经营效益,各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统一的计划财务制度;为了保证各行统一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作用、提高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各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初步的稽核监督体制。各国有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由总行垂直领导、相对独立、直接向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稽核监督体制,基本形成了由总行稽核监督局(部)、一级分行稽核处及其派出机构、二级分行稽核科(中心)各负其责的三级稽核监督体系。

  二、内控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内控意识不够强。目前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分支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控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无论是各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均侧重经营效益、偏轻内控制度,没有真正意识到内控制度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制度相对完善但仍有纰漏。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种内控制度逐渐完善,基本建立了一套相对科学实用的体系,但内部职工经济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反映出内控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亟待不断加强完善。

  (三)贷款“三查”制度在执行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保证信贷质量均设立了贷款“三查”制度,但没有完全认真执行,贷前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信贷人员根本不去企业亲自审看报表、账簿、凭证,甚至直接把企业提供的贷款申请报告和报表改作贷前调查报告,敷衍了事。有时贷中审查不够严,贷审会仅仅是走过场,实质上还是行长一言堂。

  (四)财务、会计制度贯彻不够彻底。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但通过近几年的

审计发现,部分分支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种指标,或者为牟小集体的一己私利,人为弄虚作假致使制度贯彻不够彻底问题,具体表现为:少计收入、多计支出;违规设立“小金库”;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建帐、记账;滥用会计科目,导致资产质量反映失真等。

  (五)内部稽核的控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大都在各级分支机构内部设立,尽管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省级分行设立了不隶属于市级分行的相对独立的派驻机构,但他们和市级分行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检查结果不上报、上报问题不处理、处理程度不到位,内部稽核的控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查处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整改,因此风险依然存在。

  三、加强、完善内控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内控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意识特别是领导者的内控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领导者对内控制度的态度影响到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因此领导者更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内控组织架构,强化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向股份制转化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转制后要建立起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视会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的机构,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二、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的贷款抵押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应统一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以及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贷资产保全机制,并应将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岗位权限、业务规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三、实行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不定期轮换制。基层营业单位会计、出纳、储蓄等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不定期整体离岗,由各专业部门抽调具有营业单位各个岗位知识的熟练人员,整体顶岗检查,使营业单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储蓄岗位暂时整体离岗,被监管岗位业务人员必须立即与监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强制离岗。由于营业单位无法预知何时被查,因而没有时间对已存在的问题做“技术处理”,这样就能保证监管结果的真实性,形成对被接管单位违纪人员的威慑力,避免内部职工经济犯罪。

  第四、强化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主要负责人应异地交流。稽核监督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由于多年来受到体制的限制导致其独立性不强,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稽核工作垂直领导机制。总行的稽核部门应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负责,各地的稽核机构直接对总行的稽核部门负责,其费用由总行直接划拨,各地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应定期异地交流,这样就规避了稽核机构与被检查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增强了稽核机构的独立性。(作者: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康文硕)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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