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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挥舞法律大棒 娃哈哈何去何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17:50 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孟群舒 5月9日,达能集团给娃哈哈集团下达的最后通牒到期了,达能宣布“正式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娃哈哈表示“将积极应诉,奉陪到底”。这一表态,意味着两家公司先前的谈判无功而返,这对中法知名企业之间的商战已经演变成一场诉讼大战。 一个月以来,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彻底爆发了。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主动爆料,猛烈炮轰达能“设下圈套”、“强行并购”、“垄断中国饮料业”,并喊出“中国人站起来了,再也不受外国人欺侮了!”等言语,一时间,人们才意识到,两个牵手10年的明星企业居然隐藏着这么多不为人知的恩恩怨怨。 “早在十年之前,娃哈哈就不是民族品牌了” 作为娃哈哈的掌门人,宗庆后的脸上难觅笑容。当他扯起民族品牌的大旗,号召国人保护民族品牌时,却有专家指出:“早在十年前,娃哈哈就不是民族品牌了。”这场恩恩怨怨,还得从1996年双方成立合资公司说起。那时,境况完全是两样。 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上下沉浸在“口服液”的火爆中,资本的逐利性驱使众多的企业进入保健品市场,从太阳神、沈阳飞龙到三株、巨人脑黄金,一大批品牌大红大紫。娃哈哈也是其中一家,但主推儿童营养品。他们的广告语依旧熟悉: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 很快,激烈的竞争迅速降低了行业利润率。宗庆后带领娃哈哈进入饮料领域,娃哈哈绞尽脑汁开发出酸梅饮、清凉露、平安感冒液等产品,甚至还注册了涪陵有限责任公司搞榨菜。不过,四处投资的结果是,这些产品并不成功,而且使得娃哈哈的现金流日渐紧张。在最困难的时候,公司的年终奖都是发自己的饮料产品。 宗庆后曾在三年前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说:“当时,我们迫切希望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来壮大自己的品牌、规模,谁能帮助我加快发展,我就跟谁合作。” 就在这时,法国的达能来到了中国,千方百计想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手中握有娃哈哈最渴望的东西:资金。 于是,双方迅速进入蜜月期并最终走到了一起。1996年2月9日,双方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根据当时评估机构的认证,娃哈哈商标价值人民币1亿元。在合同中,达能出资5000万元,占股51%。余下部分由娃哈哈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注入。在这场交易中,娃哈哈没有拿出1分钱,这从侧面验证了娃哈哈当时的财务境况。伴随着宗庆后与达能签字落笔,《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合资公司。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教授分析说:“宗庆后在1996年已经做出了选择:把娃哈哈品牌作价1个亿,交给合资公司。当时各有所需,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这意味着,10年前,娃哈哈就不是民族品牌了。我在感情上非常理解民族企业家的心情,但必须尊重历史。随着全球范围内的资本运作,越来越难以判断一个品牌属于谁。就如同IBM笔记本电脑ThinkPad被收购之后,它已经握在联想集团手中。” 这当中,有一点是明确的:“牵手”是因为相互需要,而且产生了双赢结局。我们看到,一方面,借助这笔巨大的资金,娃哈哈得以迅速进军纯净水、八宝粥等领域,并且开始大张旗鼓地塑造品牌、开展营销,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饮料行业的巨人,品牌价值也今非昔比。而另一方面,达能集团也从中获得了丰厚回报,迈出了整合参股国内企业的第一步,在中国站稳了脚跟。 “法国人或许在生活上容易接受婚外情,但在商业上却相反” 人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因为婚姻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话对娃哈哈和达能而言,同样适用。这场联姻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戏剧元素。 1996年,双方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达能要求中方限期将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商标局并未批准。 达能为了确保合资公司拿到娃哈哈商标,同年与娃哈哈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又在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这些合约的目的只有一个:除了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外,中方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娃哈哈商标。若需使用,必须征得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仅如此,为了顺利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娃哈哈和达能还签订了“阴阳合同”。呈交国家工商局的是简单版本,双方私下约定了一个更为苛刻的详细版本。这些条款,为今天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在中外方联姻之后,双方的角色地位也在悄然变化。虽说达能占股51%,是控股股东,可娃哈哈的经营与管理,全部是宗庆后及其团队打下的,中方为合资公司的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而达能几乎没有参与过。这一点,从宗庆后提出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打开市场以后,娃哈哈要增加七条水生产线,达能不同意。此后,娃哈哈上马新产品非常可乐,达能坚决反对。可是宗庆后硬是拍板,决定投资。结果每年有40%到50%的增长,这证明他的市场判断完全正确,达能无话可说。” 达能插不上手,民族企业家宗庆后逐渐放开手脚,大步前进。自1999年起,娃哈哈为发展自身事业,绕开合资企业董事会,先后成立了61家企业。截至去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达到56亿元,去年利润10.4亿元。 61家企业利润可观,但毕竟是“婚外情”,违背了双方的合约。不过,多年来达能忍而不发。原因不难解释,达能也在忙着物色其他伴侣,先后把乐百氏等竞争对手控股了。此时,双方已是“同床异梦”。去年11月,娃哈哈又分别设立了两个账户,将合资企业和非合资企业财务分家,要求经销商将货款打入两个账户。 这时,达能亮牌了。它扬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两个选择:要么宗庆后全部关闭这些企业,要么以40亿元的价格,出售61家企业51%的股权。按照达能的说法,宗庆后先是同意签约,后来又反悔了。不久,宗庆后开始在媒体上大呼:“我们陷入了它精心布置的圈套!” 沪上一家上市公司副总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娃哈哈的“婚外情”,违背了商业社会理应遵循的契约精神,这在外国法律契约精神浓厚的社会中,是难以想象的。法国人或许在生活上容易接受婚外情,但在商业上却严守契约精神。国内企业家有时把契约当成了手段,而非目的———在需要契约的时候,就遵守,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就不遵守;或者先遵守后不遵守,明遵守暗不遵守,说白了,这是靠谋略经营。 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教授认为:资本市场没有活雷锋。中国市场经济的时间很短,企业家经验不够老道,签署了不利于自己的协议,没什么好难为情的,吃一堑,长一智。但不能因为觉得不划算,就想办法反悔。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比如,在期货市场上,只要约定了价格,合约到期之后,哪怕倾家荡产也得执行,否则就没有规则可言。 “外方在一开始就挖好了‘合法陷阱’,但娃哈哈依然有胜算” 从4月至今,达能与娃哈哈各自放出狠话,一个下达了启动法律程序的“最后通牒”,另一个号称将坚持到底。5月9日,30日最后通牒到了,达能宣称“正式启动了相关程序”,据记者了解,娃哈哈正在联络律师,积极应对。 在达能和娃哈哈之间,弥漫着浓重的火药味。但不难发现,在这场争斗中,娃哈哈和达能各有软肋,之所以摆出架势,是为了博取更大的利益。 先来看达能,它在法律上占优势,似乎稳操胜券,但就算它赢了官司,也离不开宗庆后这样的企业领袖,离不开娃哈哈的管理、销售团队。从历史看,宗庆后功不可没,朝未来看,他更是不可或缺。因此,达能从一开始就“硬中有软”,不会置宗庆后于死地,因为这对它没有好处。相反,达能还一直表态,希望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没有彻底翻脸。于是,我们看到,双方在4月5日和23日两次闭门会晤。 再看娃哈哈。宗庆后称,最坏的结局就是另立品牌。但苏勇教授指出:今天的市场已不是十年前,中资和外资企业都更加成熟老到,竞争也更惨烈。树立一个新品牌,其心血和成本可能是十年前的好几倍。宗庆后从零做起,这条路不好走。 可见,和则两利,斗则俱伤,企业是经济动物,双方为的是各自的利益。鱼死网破对双方而言都是最糟糕的结局,和解才是最佳选择。 不过,如果一定诉诸法律,娃哈哈也不是没有胜算,仍然有很多文章可做。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告诉记者:娃哈哈与达能争议的焦点在于,娃哈哈未经董事会同意自主设立非合资企业是否合法。那么,一旦双方开始诉讼,结果无非有三种情况:一、娃哈哈集团没有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娃哈哈违反当初的《商标使用合同》及《合资经营协议》,承担责任;三、双方达成谅解,修改原合同条款,各自退让一步,实现双赢。由此可见,娃哈哈违约与否是输赢的关键,而是否违反《商标使用合同》又是关键之关键。 娃哈哈与达能签订了“阴阳合同”。如果要说它违法了,要看违反“阴阳”中哪一个合同。朱妙春分析说,这两个合同,一个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而另一个没有备案。此时,应该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至少两个合同相冲突的部分应该以备案的合同条款为准。国家商标局1997年8月1日颁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为强制备案。也就是说,没有备案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一点,足以令达能一身冷汗。 另一方面,就娃哈哈这一品牌而言,在1996年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商标转让并未得到国家商标局批准,这就宣告达能独占“娃哈哈”商标的计划落空。因此,从对外披露的信息分析,“娃哈哈”商标的专有权人仍然是娃哈哈集团。1999年,娃哈哈成为驰名商标,国家更是加大力度保护。按照最坏结果(朱妙春认为不会发生),就算商标属于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还可以自由使用“娃哈哈”这一字号。比如,可以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某某公司”、“娃哈哈公司系列产品”。要知道,字号也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的商业价值不可忽视。 类似这样的中外企业法律大战,朱妙春律师已经多次面对,而且为本土企业打赢官司。根据经验,他认为娃哈哈集团并非陷入了法律上的绝境,通过积极的准备完全可以与达能一搏。 娃哈哈与达能商战的意义,大大超出了事件本身。在全球化加速推进的今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年,跨国并购这样的市场行为会越来越多。外资企业大都是熟练运用法律的行家,他们利用国内企业急于合作、法律意识薄弱、经验不足的缺点,在合作之初就熟练运用法律手段来限制国内企业。而本土企业家们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了却不敢提出来,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娃哈哈的案例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中国企业再也不能忽视法律,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否则,很可能会落入外方挖好的“合法陷阱”!娃哈哈和达能的法律大战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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