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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实质性阶段到来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6:31 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报记者:王巍)《〈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颁布,让国人尤其是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很是激动,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以大力支持。随后,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一下子又成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关心“我们是否能够在具体操作中得到支持”,业内人士关心“政策制定之后是否能够得到落实”,而集中采购机构则关心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4月份,集中采购机构关心的问题有了答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财政部第30号令正式下发。欣喜之余,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声音——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实质性阶段到来了。 操作性、指导性强 《办法》延续了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的风格,在操作性上较《政府采购法》有很大的提高。采访中,记者发现,全国各地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办法》第三章“评审标准”的规定赞赏有加。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加分方法规定得很细,相比之前各地只给自主创新产品加上1~2分的普遍做法,《办法》中的加分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很多业内人士与尹存月持相同观点,他们认为《办法》的确呈现出了“实施细则”的姿态,在许多规定上都极具指导性。 支持力度空前 自主创新产品获得支持的力度有多大?这恐怕是《办法》颁布之后人们最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从实践的角度,给记者解析了两个条款:“首先,《办法》第七条就是一个突破性的规定,它赋予自主创新产品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特权’。第十条,在供应商规模、业绩上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降低要求,也是对供应商较为务实的支持。” 另外,第四章监督检查中规定,招标文件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均将受到处罚……这些规定使支持的力度空前提高。 李健表示,整个《办法》都呈现出一种务实的态度,必定会对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表现产生实质影响。 集采机构坚定执行 《办法》的发布,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意味着什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表示,《办法》对集采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的确,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作,还是评分标准的设置、采购招标的组织,《办法》都给集采机构提出了诸多要求。作为采购的组织者,集采机构的工作成为政策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要素之一。 齐新梅表示,集采机构已经做好了迎接挑战的准备,“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事实上,它经过了整整一年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在我们集采机构人的眼中,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就是发挥政府采购的一项政策功能,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碍,我们都会坚定不移地将《办法》执行下去。” 发文范围让人欣喜 在此次财政部第29、30、31号令的下发过程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集中采购机构少见地成为财政部文件的主送单位。对于这个转变,集中采购机构齐声叫好。 李健说,这个现象的确让人欣喜。集采机构是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这些重要的文件直接下发到集采机构,十分有利于文件的落实和采购工作的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的集采机构归属不尽相同,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的集采机构隶属于九个部门或系统。如果有关政府采购的重要文件不直接下发到集采机构,在部门归属不一的情况下,有些集中采购机构是收不到也看不到文件的,必然造成工作的滞后,影响文件、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效果。这次,财政部将三个办法直接下发到集中采购机构,一方面说明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视,一方面也说明三个办法的重要性。 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看过了《办法》,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欣喜之余,也有一些担忧。他们担心某些因素会影响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 采购人能否贯彻 有人说,此次财政部的三个文件,不应该仅仅发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也应该成为主送单位。这种观点,表明了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能否贯彻文件精神的担忧。 目前,一些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购买国货的意识,这都会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尹存月说:“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就要给采购人拿出《办法》,明确亮出法律依据。” 目录何时出台 《办法》多次提到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目前这个目录并未出台。据了解,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将在国家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目录未出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办法》还不能被完全落实,许多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迫切希望目录早日出台。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支持自主创新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用一年、两年的时间准备都不为过。在目录出台前的这段时间,集采机构可进行前期尝试、实践准备。 能否确保自主创新产品中标 毫无疑问,《办法》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可以说前所未有。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它能够确保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中胜出呢? 尹存月认为,目前许多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都偏高,相对于高价格,《办法》中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的优惠幅度是否够用,还有待于实践验证。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也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办法》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力度较大,但其他两种方法相对于某些自主创新产品的高价格,优惠幅度还是稍显小。” 中介机构谁来传达 本次,《办法》把集中采购机构列为主送单位,引起了良好的反响。但是,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者,除了集采机构之外还有社会中介机构,这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中介机构不了解《办法》的规定,会给支持打折扣。据了解,前阶段某省就曾出现了投诉中介机构的案例,原因就是中介机构未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进行操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中介机构不止一次表达了自己的委屈:“我们并没有收到2号文件,压根儿就不了解其中的内容。”本次,财政部的三个文件,不应该再重蹈2号文件的覆辙。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落实向中介机构传达文件这一工作,让新政策覆盖政府采购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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