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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明确五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07-5-1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1:38 审计署网站

  近日,重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就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成果运用力度,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五项制度保障。

  一是规范委托程序,统筹审计计划。《通知》规定,组织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委托审计机关实施。除组织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委托交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机关要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审计资源。

  二是控制审计数量,提高审计质量。《通知》明确,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每年控制在10个左右,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般控制在15个左右。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具有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执纪执法权、使用财政性资金多、行政性收费多、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列入审计对象,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审计时间,强化审计质量管理,保证事实、定性、处理、责任界定和评价准确、客观、公正。

  三是适应形势发展,试行“捆绑审计”。《通知》强调,要把改革创新贯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对区县和乡镇党政领导试行“捆绑审计”,逐步探索党政领导在决策、管理财政经济工作、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等方面各自的责任,用一个审计报告同时反映党委与政府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四是加大审计力度,适当扩大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将有执纪执法权,使用财政性资金量大和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事业单位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重点查处违纪违规和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促进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是健全协调机制,发挥联席会议作用。《通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做到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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