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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探索建立完善的小额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 08: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记者 毛晓梅) 频繁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说都耗时耗力。为此,中国保监会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完善小额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其中大致考虑今后可由保险行业协会对纠纷所涉保险金额较小(财产险不超过20万元、人身险不超过10万元)且保险公司已结案未超过半年的案件进行调解。

  《指导意见》所称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称“处理机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所称调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

  据悉,自2005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作为处理机制试点地区以来,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处理机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而且在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强调被保险人若拒绝接受调处或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明确,出于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受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三是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四是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调处工作的受理、立案、调处程序、送达等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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