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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宣传提高成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 06:47 新京报

  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发布标准施行,少儿节目禁播药品广告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加重处罚,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22时后播出。

  广告严重违法药品将停售

  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即不得在媒体上继续发布该药品的任何广告。

  处方药禁在大众传媒发广告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此外,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据了解,原来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都是1995年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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