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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新规给公务员戴上紧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1:5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发自北京

  赵杰

  今年6月1日起,500万名行政机关公务员将戴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这一“紧箍”,甚至可能丢掉“铁饭碗”。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根据条例内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有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按照这一规定,意味着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将面临一个从最短6个月到最长24个月的处分期。如果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需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同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还针对各种情节给出了规定,公务员有包养情人行为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应当从重处分。

  另外,今后公务员有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虽好,贵在执行。昨天,中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贯彻实施条例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表示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维护条例权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认为,条例依据处分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立了处分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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