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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有助于防范特殊利益勾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09:3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杨 磊 国家环保总局用实际行动表示了对公开政府信息政策的支持。 4月2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天之后,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份《办法》中,国家环保总局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之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如果环保部门违反规定,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办法》还规定,要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便于公众监督企业治污。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将会更直接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之中。 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公众获取更多的环境信息不会导致冲突的增加,而是及时缓解冲突、解决矛盾。潘岳认为,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 公开信息最终会降低环境执法成本 《21世纪》:《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这就意味着环境执法部门将要更积极的将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这是否会加大环境执法的成本?是否有可能加剧环境部门与企业等利益主体的摩擦? 潘岳:《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将空泛的原则转化为实际的法律义务,公开环境信息将成为环保部门的责任,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这无疑会推动环保部门积极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执法成本既要看投入,也要看产出。从投入看,公开环境信息本身需要人力物力投入,环保部门的负担无疑是加重了,在执法程序上环保部门也难以“偷工减料”,执法成本短期内将有所上升。但是,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为环境执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这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规范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最终将会降低环境执法成本。 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把企业环境表现公之于众,并逐步成为公众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通过绿色消费形成一种“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觉诚信守法。 《21世纪》:我们注意到,在这个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约束主体是环境执法部门的决策及执法透明性,国家环保总局对此是否做好了准备? 潘岳:准备有两个方面,思想上的准备和硬件上的准备。 对于思想上的准备,我们是有信心的。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各级环保部门是有共识的,不存在什么顾虑。2004年6月,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4月,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2006年2月,又发布了中国环保领域第一个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去年一年,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今年又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加扩大、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 硬件上的准备则还需要加强。目前不少地方,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条件还很有限,在经费、监测手段、办公自动化等方面还难以保障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环境信息。环保总局将以此为契机,支持各地方环保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打好基础。 不能过于乐观 《21世纪》:在当下环保执法体系仍无法实现垂直管理的前提下,国家环保总局对地方环保部门严格执行上述措施是否有信心?一旦涉及地方利益时,地方环保部门的立场如果背离上述信息发布规定,环保总局有无具体措施应对? 潘岳:坦率地说,我不能过于乐观。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是一场漫长艰难的博弈,《办法》的颁布只是一个开始。环保体制一天没有理顺,地方环保部门为了维护地方利益而背离原则的情况就一天不会停止。这就需要环保总局以坚强的决心来树立这部办法的权威,就像以三次环评执法行动来树立《环评法》的权威一样。 《办法》中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保总局虽然没有直接对地方环保官员进行处理的权限,但我们可以强烈建议地方政府这样做,也可以建议监察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样做。 解决公众“不知道”的问题 《21世纪》: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但公众的参与是否真正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仍是一个难题,《办法》的实施能否部分解决这个问题? 潘岳:当前,公众对环保事务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基本上停留在“植树、种草、拣垃圾”的老三样上,比较被动,很难对实际结果造成影响。 造成这一局面的,不是公众缺乏参与意识,而是存在三大障碍:第一是“不知道”,第二是“知道了参与不了”,第三是“参与了但没用”。 《办法》的实施,解决的就是“不知道”的问题。下一步,要解决参与渠道的问题,就是建立听证会制度,即重大环境决策之前必须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第三步解决的,就是参与的效果问题,即保证各种参与形式发挥真正作用,而不是沦为形式。 摩擦加大,但冲突减少 《21世纪》:在环境部门执法中,公众是一个利益主体,而企业以及某些地方利益则是另外的利益主体,一旦信息披露成为一个常态,不同利益主体的摩擦可能加大,环保总局在出台这份规定时,是否考虑到了这些问题? 潘岳:摩擦加大,但冲突减少。信息不公开,决策和执行的时候公众不知道,自然没有摩擦;然而一旦产生严重后果,结果就是冲突对立,就是群体性事件。 目前,环境投诉和群体性事件都以每年29%的速度增长,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原因。与此相比,我们宁可在决策过程之前就让公众知道,让各利益主体来协商、妥协、达成共识。过程摩擦多一些,结果冲突少一些。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得到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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