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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审:专家争议企业利益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郭晋晖 赵杰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否同等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仍是人大常委们分组审议时的焦点,贯穿了整个三次审议的过程。

  在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等9名委员提出修改草案原文,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后,在草案二审稿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意见时,又有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工商联、国家电网等11个部门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从草案三审稿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采纳这条修改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第一章第一条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倪岳峰委员昨日又一次建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新的情况应当得到重视。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看,多数情况下是劳动者处于弱势。但是,对于缺乏的人才,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上是用人单位处于弱势。

  “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辞而别的情况现在非常严重,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的损失,在客观上也损害了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倪岳峰说,劳动合同法在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对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方新委员也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作为一部法,还是应该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本法在修改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所以建议还是明确写明保护双方利益。“作为合同法,不但要保护双方的权益,还要规范双方的责任,约束双方的行为。”方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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