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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1:23 证券日报
本报讯 国税总局日前公布了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今日起执行。有关人士表示,此前已经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公告称,对于新增补商品,若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熊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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