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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将降低腐败发生几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吕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此项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条例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 张穹说。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条例》还将一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如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张穹表示,《条例》的施行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此外,《条例》的施行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因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据悉,在该条例出台之前,我国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对政务公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该条例出台以后,对于政府信息的一些具体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统一进行规范。“这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张穹表示。 目前,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而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也从两个方面体现了该项原则。 张穹介绍说,条例一方面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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