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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59 第一财经日报

  城乡规划法草案一审: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腐败

  赵杰 郭晋晖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成为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下称“草案”)出台的重要目的。

  昨天,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表达了上述信息。

  利于反腐

  汪光焘说,新法规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严格明确新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

  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盲目扩大

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由此,汪光焘说,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在总结现行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据悉,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王东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草案的通过将从制度完善入手防范规划中存在的腐败。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有对规划进行公开的社会监督的机制,而不能再凭借地方领导的个人喜好,随意地占用土地扩大建筑规模等。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认为,现行城市规划法中对规划部门自身的约束和制约非常少甚至没有;对强制规划的内容也仅作了少量模糊的规定,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一旦发生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手段又比较弱。草案针对这些问题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

  为了增加规划的透明度,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破题城乡总体规划

  除了对城市规划作出规范,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现状,强化对农村建设的规划。

  王东认为,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和区域发展的新情况,需要一部法律将城市、乡镇、村各级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从而达到更加集约用地。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要求必须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唐凯认为。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避免盲目建设。”汪光焘指出,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唐凯表示,城与乡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从规划上来说,不应再继续把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割裂开,这样既不符合城乡发展现实,也不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由此,草案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调整。

  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强化耕地保护,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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