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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资委首次收缴国企收益 解决改革遗留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4:59 《财经》杂志网络版

  首年预计可收缴资金6.5亿元,专款专用,主要用途是解决改革遗留问题、弥补改革成本和用于国资创新发展等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周琼】“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广东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形成了统一的意见,要将省属国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缴到国资委专用账上。”4月23日,在佛山举行的广东省国资监督管理会议上,省国资委主任刘富才向《财经》记者做上述表示。

  这一做法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文件,对于省国资委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应按20%比例上缴;对省国资委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对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比例上缴。

  这是广东省首度实施国企收益收缴。2006年,广东省国资委监管的22户省属企业实现净利润共计51.56亿元,同比增长52.22%。目前,合乎条件的企业正陆续将其2006年收益按比例如数汇入广东省国资委专用账户,“大概可以收到6.5亿元。”刘富才告诉《财经》记者。

  刘富才表示,这笔钱将有四方面用途:第一,解决过去改革的遗留问题;第二,为现阶段的改革筹集成本;第三,特别用于创新发展;第四,备用。

  使用这笔钱需要经过什么方式?刘富才表示,凡是要用这笔钱,必须走四个程序,即“报、审、核、批”。“经过财务审理和核准后,在批字时要有省国资委主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分管这个项目的副主任四支笔把关,少一个人签字都不能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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