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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首部信息公开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2:45 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环保总局:拒绝公开超标排污信息将重罚

  从明年5月1日开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如果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将受到重罚。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日前签发《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国家各部委中出台的第一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特别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信息。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按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要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必须公开17个方面的环境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一《办法》主要是确保公众得到以前难以得到的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为参与环境事务创造充分的信息基础。环保总局希望这一办法的推出,能极大地促进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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