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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若干难点研究(07-4-2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15:29 审计署网站
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是指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例如固定资产转让、证券投资、期货交易、投资基金等。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是收益额,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通常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对证券交易课税问题也成了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赞同与反对的观点针锋相对,十分激烈。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将面对的若干难点问题作一些研究。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根本性障碍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余额征收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如美国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各种所得分门别类,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也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指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对综合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如日本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于来源不同的所得分项以不同的税率征收体现横向的公平,并且在税源征收降低了成本费用。但是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也十分明显。按不同的项目采取比例税率不利于达到利用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能体现纵向公平。例如,普通人通过积累投资股票,希望财产保值增值和少部分人利用各种渠道资金在证券市场上投机是有本质区别的。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征收资本利得税,其结果将加剧社会贫富差距,这也是我国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的原因之一。 二、收益和投资损失难以确定是对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技术性难题 绝大多数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西方国家都有收益弥补损失的规定。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资本损失允许在资本利得中扣除,如果损失大于利得,可以从普通所得中扣除,但一年内的扣除额以3000美元为限,未使用的资本损失额可以无限期转期。英国税法也规定资本损失可以与同期的资本利得冲抵,得出应税净值。如果同期产生亏损可以无限转期冲抵下一次出现的资本利得。 从上述欧美国家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资本利得税并非在税源处一次性征收,而是在计算资本利得净值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的。而就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情况,如何确认证券交易的收益和损失,是按当笔交易确认还是按年累计交易确认。征收是按笔征收还是按年累计征收,如果是按个人证券交易的综合收益征收,那么其他非证券资产的转让出现的损失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其他非证券资产的利得和损失又如何确认等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制订具体的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完善的个人账户管理系统,个人交易登记系统等综合的社会管理系统。 三、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以及诚信缺失等问题是征收资本利得税社会性阻碍 当年台湾证券市场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当局不得不暂停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还相去甚远。一旦征收资本利得税造成证券市场的蝴蝶效应波及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其损失和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国内征收资本利得税应审慎为之,避免引发证券市场大幅度振荡。 同时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违规操作,投机倒把等现象依然严重。2007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又处罚股票庄家,34人被实施市场禁入。其中,操纵“正虹科技”、“济南百货”、“凯诺科技”、“基金汉鼎”的庄家全部落马。公告指称,2000年1月至2003年10月间,董宗祺、何平等13人利用上海申楚实业投资等9家公司名义,集中资金,用5072个股东账户持续买入“正虹科技”股票,占流通盘90.10%。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如果采取累进计征的资本利得税(世界上大部分实行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如美国是将资本利得和其他收入综合累进征收,少数国家如英国是将资本利得分项出来,按取得利得多少,分别以不同的比例征收),将会有少部分人通过多开股票账户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逃避税款。 综上所述,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难题还比较多,时机尚不成熟。需要在社会环境优化、综合管理能力增强、证券市场日益成熟等外部条件逐步改善的基础上,通过所得税税制改革过程中不断的试验、总结,渐进式的实施资本利得税。(作者: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张溥)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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