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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现象在安徽呈蔓延之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9:4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获悉,非法集资现象目前已蔓延到安徽全省17个地市。

  据介绍,去年5月,非法集资现象还只在安徽省的11个地市出现,但非法集资公司如“滚雪球”般由北向南蔓延,逐渐覆盖全省。去年3月,安徽全省有非法集资公司96家,通过打击处置,有45家被取缔。但至今年2月,安徽省仍有102家在运营。

  据了解,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初步遏制了非法集资快速蔓延之势,但由于这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很少主动报案,造成公安机关查处困难。而只要掌握了圈钱的“要领”,一个骗子公司就能复制出多个公司,导致辐射面越来越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明晰,使得有关部门之间经常“踢皮球”,延误了最佳处置时机,造成打击乏力。

  被骗者不报案骗子却主动自首 安徽涉众型经济犯罪出怪现象

  揭秘 非法集资蔓延幕后真相

  非法集资案件的四大特点

  ●犯罪的组织化、专业性很强。多数企业都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从法人代表到市场部部长都有明确的分工。

  ●滋生其他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目的,往往采用贿赂、利诱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突破口。

  ●蔓延快,数额大。都采取类似于非法传销的网络发展形式,几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多个地区设立集资点,发展蔓延速度之快超乎想象。

   ●一些嫌疑人在某地登记注册公司,而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异议,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不法活动的打击。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李光明

   “骗子坐等报案或自己自首,老百姓却为骗子叫屈,更耐人寻味的是,少数地方政府官员甚至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进行‘粉饰’。”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采访时,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揭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怪现象。

  受骗人“打掉牙往肚里咽”

  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群众集资款近亿元,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目前此案尚未宣判,但涉及人数之众和数额之大,使得此案“当之无愧”地成为亳州市中院迄今为止审理的最大一起金融违规案。

  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开发和茶叶分装。

  该公司成立以来,利用媒介广告、宣传画册等手段进行宣传,采用“玫瑰种植”、“旅游套票”和“产品购销合同”三种模式,以30%至40%的高回报率为诱饵,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利辛县等地非法吸收群众集资款9523万多元,仅返款2607万多元,受害群众多达2982人。“虽然受害群众这么多,但却很少有人主动报案。”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而安徽省蒙城县警方近日捣毁的“地下钱庄”与此也很相似,受害人一共有68名,但却没人主动向警方报案,报案的反倒是“地下钱庄”在蒙城县的代理人,报案的原因是担心“崩盘”,害怕群众找他们“讨说法”。群众不报案,给警方的查处带来很大难度。公安部门足足花了七个多月的时间,才查清“地下钱庄”的主要案情。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张延红给记者分析了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暴富心理使部分群众失去理智,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甚至为非法集资公司“鸣不平”,抵制公安机关的查处;另一方面,参加集资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投资常识,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介绍,不久前,在阜阳、亳州一带,警方查处了一家非法集资公司,在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部分受害人竟然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让他们继续经营公司。还有个别受害人写了书面证明材料,说犯罪嫌疑人是好人,自己往他们公司里投了好多钱,如果他们被抓,自己的钱就“打水漂”了。

  曾参与集资的亳州市民黄先生说,虽然许多人明知投资有风险,但却挡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钻进非法集资的圈套。但被骗以后又不能称被骗,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继续“拥护”骗子公司,让更多的人受骗,这样自己的投资才能收回。

  骗子公司假借行政支持牟利

  从安徽省警方近期调查掌握的情况看,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成百上千人,有城郊农民、单位职工、下岗工人、机关干部、高校教师等,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涉案金额来看,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背后情况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个部门,这在客观上导致非法行为愈演愈烈且不能在短期内被发现、查处。

  办案人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不久前阜阳市“巨人”公司因非法集资6498万余元被查。但就是这样一个骗子公司,当初在开业时却邀请到了一位地方负责人为其剪彩。

  安徽省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搞非法集资的公司的墙上都挂着公司老板和某些领导的合影,宣传册上印着上级领导前来视察的照片。如太和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而这起非法融资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市、县各级领导经常到企业视察。在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

  一位参与集资的下岗职工说:“我们之所以愿意将钱交给非法集资公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看到了公司有人支持,感觉保险系数高一些。”一位参与办案的调查人员表示,在大量类似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会有有身份的人为非法集资者做担保,使得普通群众在受骗上当的怪圈中越陷越深。

  法规界定不清晰打击乏力

  据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透露,2006年5月,在安徽省17个地市中,非法集资现象只在其中的11个地市出现,但是目前已蔓延到全省的17个地市。去年3月,全省有非法集资公司96家,通过打击处置,有45家被取缔。但非法集资公司却在“前骗后继”,至今年2月,安徽省仍在运营的非法集资公司已达到102家。

  “近两年成立的非法集资公司的许多负责人,都曾在亳州某公司工作过,这些人掌握圈钱的‘要领’后,就复制了该公司的‘生财之道’,重新注册公司募集资金。如此的‘滚雪球’,使得募集资金的公司越开越多,辐射面越来越大。”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

  “这些公司一旦‘集资’成功,就纷纷开始转移资金或者肆意挥霍。公安机关介入后,往往是查封扣押的资产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资产处置返还远远达不到群众的期望值。一旦犯罪分子卷款而逃,许多群众就群体上访追讨损失。”这位负责人说,有的地方担心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主动进攻态势不够,存在坐等“崩盘”群众报案的思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重业务、轻管理”,对公司、企业的监管不严,对有关注册登记材料只强调表面真实,对经营活动失于监管,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在预谋集资的时候就已经做好准备,建有种植业、养殖业基地,或者厂房和生产线等实体,而“非法集资”必须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的集资就很难定性。也有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特征相混淆,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上拿不定主意,下不了决心,工作进展缓慢,由此使非法集资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其实只有一线之隔。”安徽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张德元说,非法集资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不少人混淆了这个界限。

  “如果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只是在个别地区出现,可以视之为监管不严造成的,但若在各地纷纷出现,就不能不考虑制度方面的原因了。”张德元认为,非法集资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明晰,表面上看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打击乏力,延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对非法集资的认定,银监、工商部门之间经常‘踢皮球’,往往使问题积少成多。”有关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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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然而,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一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把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是并未对非法集资的含义做出解释。

  综观新刑法规定的罪名,属于集资犯罪的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目前,多数人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很多人往往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确定的罪名。

  在狭义的非法集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的争议远远大于集资诈骗罪。何为“存款”,何为“公众”,它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在哪里?均没有权威统一的立法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借鉴甚至引用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专家指出,这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

  编后

  非法集资蔓延之势不只出现在安徽,早在今年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曾披露:我国非法集资蔓延速度正在加快。

  公安机关不遗余力地打击,非法集资的蔓延速度为何会加快?

  公安部分析了原因:非法集资公司往往以合法企业面目出现,承诺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加入集资行列;受骗者多有急于投资寻找高收益的心理;集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

  在这种形势下,要遏制非法集资蔓延之势,相关部门必须形成围剿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金融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苗头、倾向,力争将问题清除在萌芽状态;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同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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