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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也要靠市场配置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作为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延伸和细化,《国防科工委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日前颁布。国防科工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求发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开放式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能否对《意见》中提到的政府投资的重点做进一步说明?

  陈求发:政府投资的重点是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包括战略武器、关键主战装备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总体设计能力,装备系统集成、测试和总装能力,以及关键分系统和专用军品配套研制生产能力。同时,《意见》还提出政府投资要加大对重大军民结合高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第一财经日报》:政府投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陈求发: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四种投资方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意见》将四种投资方式的适用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项目,这些项目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另一类是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另外,《意见》还在积极采用上述政府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主要方式。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国防科技工业引入社会资本等内容,《意见》有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陈求发:近几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少非国有独资企业承担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的依据和规范,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了两条要求:一是项目单位须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投资和增加国有股份,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二是须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既是节省国家财力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安全,引入社会资本必须首先对社会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进行分类。《意见》在反复研究和参考国家其他目录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下一步,国防科工委拟将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意见》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外资进入,《意见》中特别明确,“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以往传统的投资体制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所有制,对所有项目都实行审批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三种批准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这三种方式的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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