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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亿元年金移交倒计时 配套政策待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12:57 《财经》杂志
付涛/文 “整体移交”作为一种最低成本的选择,最终成为现实的选择 筹划已久的长江养老保险公司,4月6日终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开始筹建。它的使命,是整体接收上海年金中心掌管的约150亿元存量企业年金资产。 作为中国最大的地方社保机构下属年金管理单位,上海年金中心自2002年12月成立以来,托管、运营了上海市几乎所有的企业年金,这也是当时各地年金管理运作的普遍模式。 2004年,以中央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多部门联合颁发了两份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其中,要求新增年金必须以信托方式,委托给合格金融机构作市场化运营;并要求以往握于各地年金中心手中的存量年金,必须移交合格金融机构。 然而,两个文件并未提供移交细则,也未制订移交的时间表。直到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各地年金中心的种种违规运作集中曝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遂决定加快存量年金移交步伐,截止日期定于2007年12月底。 今年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召集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旨在推动进展缓慢的移交工作。 就在这次会议上,针对年金的移交方式、坏账处置方案及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人士展开了广泛讨论,劳动保障部单方面制订的“指导意见”,并未得到完全认同。 但是,距年末的“移交大限”毕竟已时日无多。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在座谈会后不久,即获中国保监会批复,也正反映出移交工作的紧迫性。 分析人士认为,以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为核心运作平台的上海年金移交,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整体移交的主张。但快速移交也难免结下诸多未解的滞碍,并将解决问题的压力推向了未来。 “整体移交”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4万余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人数964万人。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达910亿元,其中有158亿元是在2004年后依照20号文、23号文规定的新型信托方式管理运营。 据此估算,目前涉及移交的年金将超过750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建议,上述存量年金的移交“不宜过于分散,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所谓整体移交,即主要由政府安排而非各参保企业自择,将年金资产整体移交给指定金融机构。此前,深圳年金中心正是整体移交的范例。 拥有逾23亿元年金资产的深圳年金中心于今年1月开始整体移交,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被指定为平安保险一家,其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则被指定为招商银行一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正是20号文、23号文明确规范的信托式年金运作的四种角色,旨在分散年金管理、运营的职责和风险。而在以往,各地年金中心事实上集上述多种角色为一身。 但“深圳模式”也引起了不少非议。目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通过的合格年金运营机构已达37家,他们各具有上述四种角色的一个至多个资格。深圳政府将年金资产指定移交给平安保险和招商银行,显然令绝大多数合格机构失去了竞争机会。 面对市场质疑,“指导意见”同时申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财经》记者获悉,尽管如此,各地获得的自主选择权也相当有限。按照“指导意见”,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提供年金管理机构人选,且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分别不少于两家,各企业只能在这些候选名单中选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这一做法将是过渡期方案。两年的过渡期届满后,企业可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年金运作机构。 分析人士指出,整体移交模式可收快速平稳移交之效,这也是在目前时间紧迫的形势下的现实选择。倘若由各家企业自由选择各自的年金管理机构,显然将耗时持久,难以达到今年底前完成全部移交的目标。 相比深圳年金中心,执掌150亿元年金资产的上海年金中心更为庞大,且因历史上曾发生诸多违规操作,累积了巨大风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可以自主选择,但像上海这样特殊的情况,在过渡期内,政府整体移交给指定机构的可能性更大。”一位养老保险公司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已明确预示了未来上海企业年金的整体移交路径。 “先移交,后规范” 据《财经》记者了解,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整体承接上海年金中心的150亿元年金资产,原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马力目前已调任长江的筹建负责人,不久将出任这家新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深圳模式相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担当150亿元存量年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浦发行将担当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角色。原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吉晓辉将出任浦发行董事长。因马力系吉晓辉之妻,上海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马力调离浦发行,正出于干部任职回避的考虑。” 上海年金中心成立四年以来,多有违规之举,外界周知的一单违规,正是2002年-2004年间对“问题富豪”张荣坤的累积七笔违规贷款。截至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分文未还。 在今年1月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长韩正曾透露,上述本息已全部归还年金中心。事实上的偿还方式,则是在政府安排下,将张荣坤在两家高速公路公司的股权“以股抵债”。 2006年12月底,上海年金中心与债务方——张荣坤的两家私人公司——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福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以股抵债协议。约定以两家公司旗下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份、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对上海年金中心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 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强调,年金移交工作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应尽量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所谓合格投资产品,依据2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由此,则上海年金中心握有的两条高速公路资产,不应在“合格投资产品”之列。“我们起初向上面表示,要‘边移交,边规范’,最后部里定了‘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上海社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副部长在4月初的深圳年金座谈上曾表示,“原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基金状况、基础工作等,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全规范。因此,这次移交首先要实现管理主体的移交,有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在移交后逐步解决。” 就上海年金移交而言,历史形成问题诸如对张荣坤的违规巨额借款,将在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接手后“逐步解决”,这显然是一个繁杂而棘手的难题。 “在移交期间前,从两条高速公路项目上收回资金,这种可能性不大了。”前述上海社保局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时间太紧了,只能是先移交再规范。” 长江保险的11家发起股东几乎全属于上海市属大型国企,包括上海国际集团、宝钢、申能、上海机场集团等本地巨头。这一带有明显政府发起特性的年金“继承者”,未来将面临怎样的课题,是否还潜伏着或然的风险,市场人士在关注中。 配套政策待解 在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是否出台统一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又一个焦点。 在目前“三支柱”型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行“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则只对企业在一定额度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均无税收优惠。 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额度。但各地政策差异很大,税前列支额度最低为4%,最高可达12%;其中,4%为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确定的税优额度,此后被其他一些省份采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各地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规范,又引起相互攀比”,因此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参加此次年金会议的国家税务总局代表,则就年金税收优惠问题,提出了几点原则: ——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等。 不过,对于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并未明确表态。 市场竞争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年初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是企业年金市场的关键一年,各地社保部门手中的存量年金移交完毕后,这些资金将相应转为符合新型信托模式的“标准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家从此将可展开平等的市场竞争。 然而,即便在企业年金标准化、市场化后,其管理运作模式仍有诸多探讨的空间。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方力在深圳年金座谈会上,多次提出要“积极推动DB计划的研究和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讲话中,却并未提及“DB计划”,而是认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已经确定了年金管理的制度模式,即选择了“DC计划”。 所谓DB(Defined Benefit)计划,又称“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在事先确定的;所谓DC(Defined Contribution)计划,则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人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并不作事先确定,而是根据其养老金账户的历年投资运作收益而定。 在中国目前实施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已采取了DB与DC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其中DB对应于统筹账户,即主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部分资金不作积累,而是“现收现付”,被用于向当代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各地政府则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制定一个固定的养老金支付数额——待遇确定型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DC计划,则对应于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账户主要由养老计划参与者自己缴纳,不用作当代支付,而是通过投资运作形成积累,在养老计划参与人退休时,针对其本人支付养老金。 由此可见,DC计划具有个人账户积累功能,DC计划参与人在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将取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投入多寡,以及个人账户的运营盈利水平。 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若采取DB计划,则意味着参保企业在员工退休时,不论其年金计划盈利与否,盈利多寡,都必须按照当初与员工约定,支付固定的养老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承担年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若采取DC计划,则未来养老金待遇并不确定,参保者个人将承担年金投资运营的风险。 有分析人士指出,保监会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考虑,倾向于采取DB方案——DB式的年金计划对于会计精算有更高的要求,“这正是保险公司的绝对优势”。 面对几乎全新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未来的运作究竟采取DB还是DC模式,以及两者孰优孰劣,目前尚无定论。 “我们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保监会的态度是不大一致的,”一位年金管理机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探讨,在做出结论之前,也许各方还需对国内年金市场的情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保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年金运作方式上的差异,也预示了未来年金市场的竞争态势。 保险公司仅是合格年金运营机构的一支,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基金、信托等等,都已卷入了对年金市场的争夺。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2月底,保险机构企业年金的法人受托业务为17亿元,投资管理业务为16亿元。在目前标准企业年金市场160亿元的规模中,保险机构所占份额并不大。 据业内人士透露,第二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即将在今年5月启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望在8月前后向外界公布第二批合规管理机构名单。随着更多金融机构加入,未来年金市场的竞争将更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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