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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采用按时计酬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21: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 (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只规定按可分配财产价值总额作为收取报酬的基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二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三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四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他表示,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度的提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按时计酬法引入到确定管理人报酬中来。

  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管理人报酬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应当认识到,劳动力价格地区差异现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整齐划一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应当重视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留出二次调整的机会。

  为此,司法解释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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