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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进入国防工业更具操作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03:21 中华工商时报
国防科工委透露10余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办法即将出台 记者史晓芳 北京报道 国防科工委近日在京召开会议,就前不久颁布的《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部署。记者获悉,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预计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实施工作。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把《意见》落到实处,未来预计将有15个左右的配套办法、规定会相继出台,它们相互之间密切配合,以实现发展与改革的有机协调、相互促进。 本报记者就《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采访了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提出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是:突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基础和军工能力建设,支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服务于国防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 而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方式,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四种投资方式。 对于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对于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另外,《意见》还在积极采用上述政府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主要方式。 对于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该负责人表示,这既是节省国家财力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安全,引入社会资本必须首先对社会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进行分类。 《意见》在反复研究和参考国家其他目录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下一步,国防科工委拟将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意见》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外资进入,《意见》中特别明确,“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以往传统的投资体制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所有制,对所有项目都实行审批制。 《意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三种批准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这三种方式的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实施。 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加强监管是关键。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意见》,监管一是规范中介服务,二是加强过程管理。 政府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同时,建立惩戒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要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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