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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立法破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02:44 第一财经日报

  央行上周召集商业银行就《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征求意见

  王春霞

  “这都是我们第三次参与建议稿的修改了。”一位商业银行人士上周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12日和13日两天都忙于参加央行金融市场司召开的座谈会,“央行主要是对其起草的《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征求机构的意见,凡是向监管部门上交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申请的商业银行都参加了。”

  “这次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的登记上。”上述

商业银行人士表示,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还有待建议稿进一步明确。

  曾有消息称,工行、中行、农行、浦发银行、招行、民生银行以及中信银行都曾上报过资产证券化方案,但该消息尚未获得上述银行官方渠道证实。

  上述人士还介绍,由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都将参与,因此信托模式与此前的结构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例如,引入了“投资经理人”这一新的角色。建议稿指出,投资经理人将对财产的投资、清算和报告予以监督。央行认为,应该尽量降低对投资经理人的技术和信用要求以扩大准入机构的数量,通过竞争来促进业务创新。

  央行在建议稿中列出了可作为证券化的资产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凭证,基于货物销售或出租合同,服务、抵押合同条款,不动产租赁合同,建筑贷款、许可协议等的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根据保险合同的应收账款,保费,各种消费贷款,贸易应收账款,水电合同、能源合同、船务运输合同的应收款以及其他收费道路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

  早在2005年4月和11月,央行和

银监会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开展第一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依据,随后国开行和建行作为首批试点分别发行了“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此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去年推出了国内首单
不良资产
证券化产品。

  保监会资金运用部的相关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规范的就只有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那两个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规章,立法的层次不够高。“对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政策风险。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是符合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原则的,因此我们会对此予以关注。”目前,保险资金尚不能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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