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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解析重庆钉子户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00 东方早报

  江平:我遭到“吴敬琏式”攻击

  早报记者 徐益平

  将“重庆钉子户事件”作为将于10月实施的《物权法》的一次公众启蒙似乎并不为过,即便曾因“强拆说”而颇受非议的《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解读《物权法》时,也无法避开这一话题。

  昨天,这位著名民法学家在杭州举行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层管理论坛”上作关于《物权法》的主题演讲时,数次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阐述相关条款,并笑言自己遭到了“吴敬琏式”的攻击。这是江平在卷入“强拆说”风波后首次在公众场合回应。

  “《物权法》确实不完善”

  因被认为支持强拆重庆“钉子户”,江平招致广泛非议。“有人说我的屁股坐在开发商这边,也有人说江平要下放农村,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学家。”江平说,“我遭到了‘吴敬琏式’的攻击。”吴因在今年“两会”期间就几个热点问题发表受争议的看法而备受指责。

  对这些说法,江平没有给予回应。他认为,更应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找启示,“因为确实暴露了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

  “钉子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补偿不足以购买同样的居住条件,或被拆迁人的权利确实受侵犯,当然应该获得权利救济,拆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也可以要求撤销。”江平说,“但《物权法》没有这样规定,所以这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

  “权利保护应该用《行政诉讼法》———但问题正出在这里。”他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按重庆市政府的补偿办法,该补100万元只补60万元,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元,你认为60万元不合理,这就没法告了。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人的,老百姓不能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起诉。因此,‘钉子户’的关键,是怎么能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第二个不够完善的地方是“执行权的享有”。“究竟是政府执行拆迁,还是应由法院执行,需要出台《行政强制法》具体明确。”江平说。

  “公共利益由政府决定”

  不过,对其发表的、遭遇广泛非议的各种说法,江平做了详细解释。

  江平曾认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对此,江平昨天说:“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

  “出现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论,是因为《物权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明确程序。”他说,没有具体列举,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以建超市为例,在西湖边建,这是商业利益需要。但如果在商业网点稀少的钱塘江边建,可能就是便民措施,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一定要根据场合、环境、需要具体界定。

  对“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执行”的“支持强拆”说,江平表示: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该保护的也保护了,该申诉的也申诉了,救济手段已经穷尽。”

  “最终还是要有公权力的行使。”他说,如果法院已做裁决,要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从不行,除非法院撤销裁决”,因为“任何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

  他同时认为,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还应反思其行为是否滥用“私权”,“不得滥用权利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至于“滥用”的表现,除了“抵制法院强拆”,“钉子户在房子没拆迁之前拥有房子所有权,但应看到,开发商也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权利的———换言之,两者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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