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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适用房财产权可以继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10:07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4月10日电(记者 吴华国) 为防止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管理过程中“变味”,江西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上市转让,但允许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继承。 江西省建设厅指出,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两项硬指标,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只有这两项指标都符合相关要求,才有可能成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和使用人。申购人一旦拥有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用于出租、经商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但可以以下方式继承:一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同时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二是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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