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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余波未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2:35 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田享华 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虽以和解“妥善解决”,但仍余波未了。上海市凌云永然律所张黔林律师4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刚刚颁布的《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未能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请求对《条例》进行审查。 在他看来,《物权法》对征收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条例》对拆迁的要求明显与之不符。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再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而一旦被拆迁人对拆迁不服,可以申请拆迁裁决,但是该条例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因此,即使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并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也可以强制拆迁。 “这样一来,实际上在法院审判之前,房屋就会被强拆,已剥夺了被拆迁人对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的审判也就没有意义了。”张黔林如是说。 因此,他认为,《条例》这里所规定的“拆迁”,实质上就是《物权法》所指的“征收”,因为基于商业利益的拆迁,是民事主体的对等谈判,政府可以不介入,也可以指导拆迁。 “按法律的规定,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强迁,相当于征收,非公共利益就不能强迁,因为强迁是私权对公权的让步,所以这时就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优先。”张黔林这样解释,但按《条例》没有区分两种利益,拆迁的条件是政府的审批,审批的要求里并没有“由于公共利益”的条件,这很容易被滥用, 而《条例》也没有提到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并不是拆迁的条件,意味着不是基于公共利益也可以拆迁,而且是先拆后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 “《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应当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此,张黔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这部《条例》进行审查,趁着《物权法》10月1日生效前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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