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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行政诉讼和解有望出司法解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2:35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上海市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试图拓展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 据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张海棠透露,上海的这一探索经验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有望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全国推广开来。 《意见》明确了适用协调和解的行政案件类型,包括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八大类行政案件。 《意见》同时也明确,法官在协调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条件;当事人在协调中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对有关事实或权益处分的妥协意见,不得因协调不成而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张海棠坦承:“加强行政案件和解工作,使得法官压力大增,要求他们不仅需要法律知识、审判经验,还要有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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