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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高资产价格透支人口红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21:57 中国经营报

  访谈

  访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哈继铭

  《中国经营报》:如何看待目前不少地方财政收入依赖土地出让,投资倚重房地产而出现的经济房地产化现象?

  哈继铭:经济房地产化的说法没错。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1994年税改后,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而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是很健全,导致地方政府的事权和税权不匹配。地方政府要提供好的公共服务,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会采取其他办法获得预算外的收入,比如出让土地。

  《中国经营报》: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哈继铭:不理顺中央和地方垂直财政关系,地方政府不仅出让土地的意愿强烈,而且对房地产有扭曲的需求。中央财政收入近几年以20%的速度增长,大量都花在社会保障中,但中央政府还有一个很大的财力没有用上,就是国有企业利润。2006年,国企利润占GDP的3.5%左右(7.2万亿元)。如果国家要求国企分红,国家可将这些分红所得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不是按税收能力,而是按照地方支出需求转移支付,从而“烫平”各地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中国经营报》:现在房地产有过热倾向,对经济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哈继铭:房地产热的原因之一是资金成本过低,如果提高利率,房地产投资不会上涨这么快。还有一个最根本的动力来自人口结构的变化。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我国人口出生率较高,现在这些人处于35岁~55岁的年龄段,占社会总人口的30%。这个年龄段的人收入较高,既要为孩子教育储蓄,也要为自己养老储蓄,储蓄率很高。高储蓄率使人们需要通过追逐各种资产来保值,对房地产业产生了推动作用。

  这种情形在日本也曾发生过。二战结束后,日本的出生率非常高,1945年~1955年婴儿潮持续了10年。这些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成家立业,社会储蓄率高,资金价格、利率水平低,股票价格涨了29倍,房地产价格涨了三倍。1990年,日本人口结构出现拐点,人口老龄化,经济放缓,资产价格过高且供大于求,房价、股价也随着下降。

  《中国经营报》:我们会不会经历日本发生过的情形?

  哈继铭: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35岁~55岁占人口的比重高,我们正享受人口红利,但总有一天会变成人口负债。我们测算人口结构拐点会在2010年~2015年之间出现。到时候,工作年龄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会逐渐下降,将来是两个家庭的4个老人把资产传给2个年轻人,未来会出现房地产供大于求。

  《中国经营报》:日本的经验教训对我们有何启示?

  哈继铭:当年日本的利率水平很低,大家盲目追求资产保值,推高了资产价格。现在我们的利率水平和企业投资回报率相比过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出资产的回报。我们要防止人为推高资产价格透支人口红利,要尽量降低资产价格大起大落的风险,在未来人口红利消失的时候,才不会像当年的日本那样承受巨大的资产价格下降压力。

  背景

  日本的教训

  1985年,日元大幅升值,房地产市场也随之急剧升温。在此后6年内,日本6大城市的商业地价狂涨3倍多,需求旺盛投机盛行,房价也不可遏制地持续走高。

  当时,人们只相信土地价格只升不降的神话,争相购置房产地契,以至于土地价格高出美国3倍有余。日本总理府1987年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数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只有土地是安心并且有利的。”与此相应,人们相信利率不变,企业从银行贷款非常容易。当时的情况是,借款方不考虑一旦利率升高还不起本息怎么办,贷款方也忘记了升息的风险,只是一味地贷款给房地产公司,并且天真地认为,如果这些企业暂时资金困难只需将手中的房子出售就可以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没有引起日本政府足够的警惕,反而采取了不恰当的金融和财政政策,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疯狂。在情况最为严重的1987年,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宏观调控措施来缓解过热的市场,还错误地认为日本经济形势一片大好,任凭国家和民众全部卷入到泡沫中去。然而,1989年,日本股市大幅下挫,接着房地产泡沫破裂,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此后10年,日本长期处于萧条期,经济增长始终徘徊于衰退与复苏之间,被经济学界称为“失去的10年”。直到2005年年末,日本经济才从可怕的低谷中走出来。

  链接

  土地出让金来龙去脉

  1987年,我国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

  198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土地使用费”更名为“土地使用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分成。

  1989年5月,因为许多地方出现瞒报土地出让收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成比例调为4∶6。

  1989年9月,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4∶6分成。但地方政府隐瞒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依然严重。

  1992年9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土地使用税”改称为“土地出让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0.5∶9.5分成。

  1994年,实行分税制,作为主体税种的

增值税、所得税为中央、地方所共享,“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由于土地出让收入不进入地方财政预算,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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