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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本月闯三审 各方意见博弈激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11:43 华夏时报

  《劳动合同法》本月闯三审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年来博弈异常激烈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引起更多关注的法律。

  在2005年12月底通过一审之后,2006年3月起《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

  因为争论激烈,其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月推迟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进行三审的时间也一再延后。3月23日,据称为三审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范围的立法座谈会在成都举行。有消息称,该草案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

  但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三审之后会否再现历经四审、五审、六审、七审的局面,也未可知。

  -屡经变化

  争论从立法宗旨开始

  争论几乎从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开始了。简而言之,就是《劳动合同法》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审稿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重大事项大幅度修改

  《劳动合同法》一审稿草案对劳动者实行了几乎是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但其发布后历经整整一年拿出的二审稿却对若干重大事项进行了幅度较大的修改。

  一审稿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二审稿则采用列举式,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从而将原稿中可能包含在内的企业经营业务事项排除在外,同时将原稿中“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为“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审更重视和谐社会

  类似变动还包括,将经济补偿金由一审稿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合同,单位都要给员工补偿金。改为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意续签,单位就不给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必须给补偿金。

  但与此同时,二审稿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劳动法》连续工作满10年的法定情况外增加了两种情况。

  这些变动,使人联想到二审稿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前,这可能更反映了立法者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

  -立法博弈

  专家强调:宽严无度都不利于保护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起了轩然大波。资方、劳方以及工会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在中国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

  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所谓劳工标准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享有权利的具体原则与技术性的规定,涉及到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提高劳动基准,在宏观层次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对劳动管理融入员工主导;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他的评价是,凝固化、标准化、形式化、行政化,其结果是,宽进宽出摧毁了商业秘密和培训制度;宽进严出,摧毁了招聘和解聘制度;自主管理摧毁了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摧毁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他认为,片面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准,只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根本就无法获得就业,更不要说获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外商意见: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

  在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其基本结论是:

  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从而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去年4月24日上午,有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下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同样以撤资相要挟。

  尽管二审稿已经对资方有所偏转,但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召开的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来自多家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仍在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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