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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原则上将整体移交合规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10:29 财经

  作者:付涛

  先移交后规范”和“确保基金安全”是移交的两个重要原则;出现不良资产的要在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后,将资产负债一并移交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下发的一份文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企业年金)将于2007年底前悉数移交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移交不宜过于分散,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

  这份《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下发于4月3日结束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移交工作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先移交后规范和确保基金安全。

  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上,《指导意见》称,按照受托管理范围,先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定的管理机构人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都不少于两家,然后企业挑选,确定投资组合方案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同时,可规定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个别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刘永富透露,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964万人。200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910亿元,当中有158亿元按新的办法管理运营,其中一部分从2006年四季度开始由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三个月的经营收益率为9.6%。

  《指导意见》规定,在移交之前,年金基金须进行清产核资,记清记实账户,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提出资产清理的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于债务一并移交。

  按《指导意见》要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暂时转入银行活期存款,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原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前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要求各地社保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今年5月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实在有困难的个别企业,最迟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规范移交工作。

  刘永富指出,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入市场一年多来,出现了一些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的现象,如低价竞争甚至零收费;没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项目也纳入业务管理;对自身出现的重大情况或相关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反规定投资运营,存在风险隐患。

  “今后,劳动保障部将对违规的机构建立‘亮牌’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刘永富表示,在今年第二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时,将对一些机构的资格进行调整和整合,并少量增加新机构以活跃市场竞争,并培育一定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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