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网友评点新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8:18 每日经济新闻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疑问:外方(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投资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配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实际上外方取得的投资收益已经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纳税(25%),因此如果对该部分收益再征税的话,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购买国产设备抵减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取消?那已经审批的购买国产设备抵减所得税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

  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疑问:“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如何理解?比例为多少?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那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可以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疑问:这是不是说明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已经不再适用了,而统一适用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王双彦整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