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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人员在社区门诊就医可多报销1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 20: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4日电 (记者 张淼淼) 从5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

  4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

  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就医的待遇水平。

  新政策还规定,参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统筹的起付标准按普通住院标准的50%确定;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24小时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保险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不再另收住院起付金额。

  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试点社区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和参保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治疗高血压、

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限定的乙类报销药品,个人不再先行负担10%的费用。

  此外,为了进一步方便离退休人员就医。通知中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以再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变更时,个人可以随时通过居住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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