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重疾险25种病昨启用新定义 解决保死不保病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 04:34 北京娱乐信报
针对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的争议,昨日,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对外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3日起,各保险公司将启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并按行业相关规定开发和管理重疾险产品。今年8月1日前,使用行业统一定义的各项工作将完成。该规范也是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6种主要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规范》内容 25种疾病“步调一致” 此次出台的《规范》使25种最常见疾病的定义有了统一标准。记者看到,《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重疾险须包括6种疾病 《规范》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其余的19种为选择疾病——一旦包含以上疾病就必须采用《规范》中的定义。 《规范》解读 问题1 新重疾险价格是否提高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多数受访者认为各保险公司的成本会因此而增加,那么这是否会影响到重疾险新产品的价格? 8月后新产品价格可能上涨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均是由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无论是其中包含的疾病种类,或者疾病定义及理赔标准都不相同,而在《规范》实行后,部分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不仅数量将有所改变,条款也将适度放宽或者缩小保障范围。 例如信诚人寿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仅保22种重大疾病,而其推出的业内首个符合新规定的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则将25种行业统一定义的疾病都列入了其中,不仅疾病的种类扩大到了28种,而且部分疾病的理赔标准也有所调整。 “定义的使用必然对价格有所影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办公室的董向兵说,“从已经实行统一定义的英国来看,每次调整定义都会对产品价格有一定的影响。”而对于8月份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价格的走势,保险公司方面的反馈是看涨的比较多。 问题2 投保人是否应退保换新产品 “我是否应该退保呢?”昨日,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年的刘小姐致电本报询问是否应该把手中的保单退掉更换新产品。而在重疾险新旧交替之际,与刘小姐有同样担心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多数公司尚未出解决方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表示,新标准是一个行业自律的文件。我们要保险公司做相关服务工作。“目前监管部门并未对各家公司作出统一要求。”董向兵说。一般来讲,要按原来的合同办理,如果消费者有相关要求,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 虽然监管部门并未“统一划线”,不过部分公司已经行动起来。昨日,记者先后拨打了7家人寿保险公司。其中外资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宣布8月后将免费为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老客户升级。 而其他公司均表示,目前暂时还无定论。“毕竟升级的成本很高,重大疾病保险保户越多的公司成本越大,公司决断起来也比较困难。” 问题3 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作为各保险公司明星产品之一的重大疾病保险诞生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因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同、不同意保险理赔结果等,一直纠纷不断。而去年发生的重疾险“保死不保病”风波,更成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出台的催化剂。 《规范》颁布后,虽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处理? 未来将建纠纷仲裁机构 董向兵表示,目前我们还是希望发生纠纷后保险消费者与公司进行沟通,而未来我们还将和医师协会成立重疾研究机构,一来方便对定义和规范进行更新;二来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重大疾病发病率数据库;三是该机构未来将成为第三方,对重大疾病纠纷进行仲裁。 购买重疾险应量体裁衣 《规范》实行后,所有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必须有6种核心疾病,如果涵盖了其余19种疾病的也必须采用行业统一的定义。这些虽然对于消费者投保非常有利,但董向兵指出,当消费者真正要选择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时候,除了货比三家外,最重要的就是自身的年龄及需求。“毕竟不同的年龄段,容易得的疾病也有所不同。” 背景 我国成第四个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目前的重疾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常以承保的疾病数量多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的24种、有的28种、有的30种,甚至更多。而“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有很大的差别,在临床医学上被确诊为在保险理赔范围的疾病往往需要附加很多条件才能达到“保险医学”理赔的标准。而消费者的理解和保险公司的约定也有所不同。 重疾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1995年引入我国内地,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带来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2006年4月,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并与中国医师协会展开跨行业的合作。 我国是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后,第四个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案例 六投保人起诉友邦保险 2006年2月15日,6个投保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起诉友邦深圳的理由是:该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有失公平,涉嫌欺诈消费者,并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从而引发了国内长达一年关于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的争议和讨论,因此业内一直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予以深切关注。 (信报记者 仇兆燕)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