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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广州屋主租房屋传销者被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 03: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潘萱 朱泽林) 家住市桥的陈×贤近日接受了一张“罚单”:因将房屋租给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人员,他被番禺工商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陈不服,先起诉到番禺区人民法院,后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租客从事非法传销

  2005年8月31日,陈×贤的妻子黄某将其位于市桥街西城花园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每月租金为700元。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上述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该办于2005年12月2日对上述出租屋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赵某等5人在该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据了解,陈×贤将房屋出租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没有完全尽到对房屋的管理责任,致使传销人员得以在其提供的房屋内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番禺工商分局认为陈×贤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违法行为,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穗工商番分处字第1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贤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罚款5万元。

  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输官司

  陈×贤对上述处罚不服,他以承租人背着自己从事违法传销活动,自己完全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等为由,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番禺工商分局推上被告席。

  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陈×贤作为房屋权属人,出租的房屋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事实清楚;番禺工商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陈×贤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但他逾期没向该局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该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其程序合法。2006年11月27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番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

  陈×贤不服一审判决,今年3月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5人在陈×贤所有的房屋内从事传销违法行为,有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这些人对此也供认不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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