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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推行外资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9:01 《法人》

  商务部的外资新政表明,中国市场对外资的态度开始转向质量的提高

  商务部推行外资新政

  ◎文/薛黎

  3月22日,中国商务部办公厅公布了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表明中国吸收外资的观念将全面转变: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同时,要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鼓励产业梯度转移。

  商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

  商务部指出,目前我国土地、劳动力、

能源等传统生产要素优势逐渐弱化,部分涉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同时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也陆续出台吸收外资新政策,加大吸收外资力度,发达国家之间投资自由化程度逐步加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增长缓慢。

  “因此从长期来看,我国将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商务部表示。

  所谓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正如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所说,并不是中国吸收外资过多,而是要继续吸收外资,同时提高质量。

  转变观念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推动地区布局优化。目前,我国的外商投资结构仍存在着地区布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

  我国外商投资地区分布仍不平衡,商务部数据显示,2006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569.22亿美元,占全国总量的90.32%;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39.22亿美元,占6.22%;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21.77亿美元,占3.45%;东北老工业基地实际使用外资24.66亿美元,占3.91%。

  商务部指出,2007年我国将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适度放宽中西部地区外资准入条件;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政策,推动各地区加强协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创造条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开放型产业和国外产业转移。

  严格限制外商投资

房地产也将成为观念转变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商务部指出,2007年将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连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加速培育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

  同时,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

  商务部还提出,要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

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鼓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商务部还表示,要健全相关法规制度,鼓励公平竞争,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我国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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