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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指促进就业法忽视灵活就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2:13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昨天,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律协召开会议讨论《就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将研究成果递交全国人大。参与研讨的学者认为该草案没有将大众关心的灵活就业等问题写入草案,因而无益于化解第三次就业高峰的到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张宪民处长就认为,草案“里面每一个条款都很对,但是几乎都没有用,效果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律协劳动法关系研究会主任委员马建军律师也直言对该草案相当失望,因为比较空泛,虽有不错的想法,但是过于原则化,甚至像“政府白皮书”。 在他看来,草案有两大问题,一是缺乏针对性,比如当前重点是农民工就业和就业歧视,却没有具体的条款;二是缺乏操作性,虽然说的面面俱到,但是过于抽象。所以马建军建议,“一定要提出问题,应该在正规就业的渠道外,积极开拓灵活就业的领域,而草案几乎只字不提。”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也同意这样的观点,在董保华看来,上个世纪70年代末知青返城、90年代国企工人下岗的两次就业浪潮之所以能够化解,就在于采用了灵活的就业方式,依靠市场方式配置;而现在我国迎来第三次就业高峰时,我们却遭遇了用工制度上的回归思潮,用中国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取代固定期限合同,成为一种基本倾向,甚至成为一种福利,这完全限制了“灵活就业”。 董保华强调,在世界范围内,灵活就业都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就业形式。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者等灵活就业总量可达就业总量的50%左右(平均值),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更高。 “中国城镇灵活就业占总就业人数比重可能达到45.5%,但是这一就业形势却屡遭禁止和打击,”董保华说,在草案中,所有涉及灵活就业的内容均遭删除,在最近的草案中也只引入了非全日制用工一种形式;尽管草案中提到了“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一部以促进就业为宗旨的立法基本没有涉及灵活就业的具体形式。 此外,第三次就业高峰中最值得关注的群体是高校毕业生,而在这部草案中,均没有对这个“首次就业”困难群体有针对性规定,甚至一些规定还会对他们的就业形成障碍。“政府鼓励创业,这没错,但是对于刚跨出校门,没有就业经验也缺乏启动资金的学生而言,显然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因此鼓励创业不如鼓励灵活就业。”董保华对草案中没有一条措施有利于无经验劳动者就业感到很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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