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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廉租房政策可采取住宅券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0:51 中国经济周刊

  ★文/中建总公司学术委员会主席 陈祥福 研究员 张敢明

  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初衷是想帮助中低收入者有房可住、有屋可居,但推行近十年的结果,却受到众多批评,显见的原因是买家或租户往往并非真正的中低收入者。

  我们赞成发展廉租房,因为最困难的人是买不起房的。廉租房顾名思义,不但只能租不能卖,而且租价一定要低,这是确保帮助最困难者的必要条件。但租价低是否就一定能用在最困难者手里呢?联想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情况,这又不一定了。因此,我们还得为之准备一个充分条件,这就是采取住宅券办法。

  住宅券用于廉租房的租用,由各市自己印制和掌握,就像过去的“本市粮票”一样。住宅券的发放总量与可用的廉租房数量相当,保证有券就有房。廉租房管理者只认券不认钱,保证租住权始终控制在政府手中。

  与卖房或分房相比,住宅券有很多优点。

  第一,所谓“最困难的人”,并非一成不变。今天的最困难者,明天可能富了起来,反过来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因此廉租房的发放对象也应该是不断变化的。这只有采取住宅券办法才是有效的。如果廉租房固定在一些人手里,时间一长就会发生计划经济年代“分房” 的弊端:一些本来困难的人取得了廉租房,当他们不再困难时,就将手中的廉租房加价转租他人牟取利润。政府即使明令禁止,转租也会在暗中进行。与此同时,一些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人却得不到政府的直接帮助,等于又培植了一批“黄牛党”。其实,当年的低租金公房,不就是廉租房吗?长期分房的结果,房源越搞越紧张不说,分配也越来越不合理。

  第二,合理调节同住廉租房的利益差别。由于层高、朝向、地段和环境条件等差异,即使造价一样,不同的房屋在实际感受上也会有很大差别。可以仿照《建筑设计规范》的形式专门设立“××市住宅租金收取规范”,由各市建委组织落实。每隔一两年重新颁布一次,以便做到租金收取的规范化管理和动态调节。这样,就不会出现“要大不要小,争南不要北”的矛盾,也有利于避免管理者从中以权谋私。

  第三,住房固定在一些人手中,也不利于他们的发展和流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流动性大多了,城南的人想到城北去发展,东城的人想到西城去就业,可自己的住房还在老地方,这就很不方便。而手握住宅券,就可任选南北东西居住。不但与己方便,而且减轻交通压力。

  第四,随着当地经济总水平的发展,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可予提高,相应的,住宅券的发放总额也可相应增加。把住宅券的发放范围逐步扩大,作为一种带有补贴性质的住房办法,吸引更多的人来领住宅券,来住“廉租房”。这样,除非收入确实高的人住公寓,大多数人将会在住的方面“适当”起来,总体上不致过分地“消费住房”,既节约了土地资源,也保证了社会主义人人有房住。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也还是以租房为主,何况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过多过大地买房置业是超前的。当我们的人均收入达到2万美元左右的时候,再鼓励大家普遍买房也不迟。

  第五,住宅券的发放数量和廉租房的租用情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发展和治理水平的一项标准,更是体现社会和谐与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尺度。历史的经验说明,任何一件事,一旦有了合理的标准和尺度,发展就会明显加快。有了住宅券,我们认为,也会有利于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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