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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定调:财政部盘点金融国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11:46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本报记者 方 原

  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中央直属金融企业,日前他们已经收到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以下称《确认表》)。

  事实上,工商银行只是近日收到类似调查表的机构之一。记者从财政部获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预计于8月底前完成;相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将划分为“五档”。

  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会计检查也将次第展开。“一旦发现银行、企业及事务所存在共同作弊的重大违规情形,我们绝不手软。”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官员斩钉截铁地表示。

  消息人士还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也已经在制订中。

  “4月底完成填表”

  上述工商银行人士介绍,《确认表》在设定分析指标时,除选取一般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外,还设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业特性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这是近日财政部部务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政策,而国有金融企业在国有资本运营和管理效率方面也将首次被定性。

  据介绍,这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安排,各省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北京市财政局将对下辖区(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正在按照财政部和有关表报的各项要求,进行登记,有望在4月底完成填表工作。”中国银行财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

  根据财政部安排,中央直管及省属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

  中国银行财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

  五档制:6月底定性

  “6月底是个重要时刻,我们对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将首次被定性。”中国人寿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财政部金融司官员表示,财政部收到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根据材料测算全国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下发各金融企业。

  “我们将以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行业划分为基础,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门将于7月30日前,将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将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部务会议上表示。

  财政部还决定,从今年开始,如果金融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相应材料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报送材料时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重点检查金融类上市公司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使上述确认工作顺利进行,财政还将合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检查。同时,加强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

  “今年的某一时期,财政部将与证监会、国资委联手,共同开展对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央企业的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

  据介绍,财政部将向各地财政局监督检查部门发出具体的检查通知。《通知》将明确检查的重点行业、组织方式、调研项目、检查时间、材料报送等,并提出工作要求。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联合调查组将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涉及四个方面: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类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记者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获悉,在联合调查中,将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以虚假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骗取银行信贷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将向银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一旦发现银行、企业及事务所存在共同作弊的重大违规情况,将对银行开展延伸检查,对责任人绝不手软。”该局人士口气强硬地表示。

  在对金融企业会计检查的同时,财政部对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也进一步强化。

  “已发了公函,希望大家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草案多提意见。”财政部一官员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该征求意见稿要点有:转让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等。

  对于即将出台的“系列”规定,财政部消息人士透露,目前正在起草《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拟定金融类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实际上,早在2005年底,时任财政部部长助理的张少春就曾表示,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财政部作为金融类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正在积极制订上述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有关管理条例之所以拖到现在,与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明晰有很大关系。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处于“五龙戏水”状态,政出多门。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亦曾表示,鉴于某些地方将金融类国有资产交由国资部门管理的现实,可以在地方开展试点。国资委能够成为一部分金融资产的掌控者,是因为在过去数年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中央国企在金融业投下了大笔资金。据保守估计,目前国资委掌握的金融类资产当超过1万亿。

  而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夕,成立金融国资委的呼声甚嚣尘上。有观点建议,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利。最终有关方面考虑暂不设金融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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